建筑安全

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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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发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发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管理原则
        (1)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应具有和施工作业相适应的资质。
        (2)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做好合同评审。
        (3)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4)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具有与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管理协议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5)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六条  安全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第七条  安全责任
        (1)外包单位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3)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4)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2)提供或租赁给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3)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4)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5)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
        第九条  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1)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2)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3)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4)施工周期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5)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6)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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