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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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集团公司工区项目部对工区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安全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对工区项目部每次罚款0.5-1.0万元;
        第二条  发生因治安管理不善,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事故的,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外,另罚工区项目部1-5万元;
        第三条  施工、生活区随意私拉乱接电线,有火灾隐患和厨房不卫生,容易传播疾病者,每查出一项罚工区项目部0.5万元;
        第四条  机械设备操作、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对工区项目部罚款0.5万元;
        第五条  违反《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对项目处以0.5-1.0万元的罚款。
        1、有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违反高空作业防范规定现象的(脚手架未绑扎连接牢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2、危险作业(事故易发点)施工中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无安全注意事项的;
        3、隧道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如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照明及通风设施安装使用不规范、排水不畅等;
        4、施工中使用的雷管、炸药保管和使用,不符合治安管理和危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5、爆破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
        6、工程抢险应急物资不到位或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的;
        7、施工现场不按安全技术方案进行操作的;
        第六条  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5万元;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50万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0万元;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损失费用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七条  对于发现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罚1万元;发生事故被群众举报,导致恶劣影响的,罚10万元;
        第八条  甲方、监理、设计等单位或集团公司等上级领导来工地检查工作时或在全线组织的大检查、评比、观摩中,因安全问题或安全管理漏洞被通报或造成恶劣影响一次,罚款20万元;
        第九条  获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奖励工区项目部1万元;获总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奖励2万元;获吉图珲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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