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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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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作业队民工驻地安全管理,保障民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规范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过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员工的使用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民工数量,规划民工驻地规模。
3、项目部应参照施工设计图,结合项目地质、地形、地貌的特点,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
4、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在规划图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建盖。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才可使用。
5、民工驻地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物品,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括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民工驻地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作业队负责人为民工驻地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驻地的安全管理复直接责任。各民工必须直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工作;各岗位员工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项目部必须定期组织对驻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技术整改。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经理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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