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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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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