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职工伤亡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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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特制定如下制度:
        1、单位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其他人员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检察院、工会等。
        3、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5、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单位安全、技术、工会和其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还应有单位主管部门参加。
        6、对事故的处理,要支持事故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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