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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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有关领导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报告;同时项目部责任人必须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内向公司、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当地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各小组对事故进行救援,并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9、事故发生后,项目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12、事故处理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明不放过;广大从业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追究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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