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

设备隐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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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消除设备事故隐患,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设备管理隐患是指凡正式投产的设备、设施(包括工业建筑),由于老化、失修或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自然灾害等原因,可引发设备事故、故障以及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的缺陷,均称为设备隐患。
        第三条  设备隐患的分类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
        (一)凡可能酿成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的设备隐患为重大隐患。
        (二)有可能酿成一般设备事故的缺陷为一般设备隐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管部是设备隐患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车间的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五条  制氧站是本单位设备隐患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组织本单位设备隐患的检查、监控、治理、统计分析、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设备隐患检查
        (一)设备隐患检查应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制氧站每周一次,设管部每月一次,并于月后三日内将隐患检查情况总结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报设管部。
        (二)制氧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如雷电、汛期、风暴等)安排临时性设备检查,对某些特殊设备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设备,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隐患立即报设管部。
        (三)设备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员工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简易检查和精密检查相结合;定性检查和定量检查相结合。对某些重大隐患,车间难以定性或定量的,可报设管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七条  设备隐患治理
        (一)车间对经检查确定的设备隐患应逐项登记造册,并按轻重缓急及时治理,对暂不能治理的设备隐患要制定治理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二)重大设备隐患在治理前由设管部会同生产、安全等部门制定监护措施,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实行群管、专管相结合,随时掌握隐患的发展状况,对不可控制的隐患设备设管部可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发出书面指令停止使用。制氧站须严格执行主管部门的指令。
        (三)车间在安排设备修理计划、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时,优先安排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备隐患治理的实施要做到三个优先,即资金、材料、施工优先。
        (四)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大设备隐患或需要两个及以上单位协同处理的隐患,制氧站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设备隐患,报设管部由其根据情况下发《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五)制氧站要严格按照《设备隐患通知书》要求整改,最后由设管部组织验收。
        第八条  设备隐患管理工作要做到“四个落实”,即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完善保证体系,为设备隐患治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车间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岗位设备隐患管理情况。
        第十条  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应于月后三日内向设管部上报设备隐患月报表,逾期不报或检查整改不力造成设备事故者,将按动态考核方案考核。
        第十一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避免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班组和个人,车间将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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