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

机械设备安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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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直接影响着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机械完好率、国家财产损失及人身安全,是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头等大事。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注意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对玩忽职守、轻视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项目承包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当事人,应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安全组织措施的落实,是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是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预防事故手未然。因此各单位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与各级领导挂钩,与完成生产任务挂钩,实行安全否决制。
第三条 为了奖优罚劣,综合治理,公司对全部机械设备安全工作实行指标管理,具体指标有:
1、重大事故案次;
2、事故费率;
3、事故死亡数。
指标与单位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挂钩,指标与奖惩挂钩,重奖重罚,以期引起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第二章 机械事故的划分与统计
第四条 由于保管、操作、保养、修理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或报废,不论对生产有无影响,均称之为机械设备事故。
第五条 机械事故损失费用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种。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包括:
(1)因机械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2)因机械事故造成机械设备报废而引起的机械设备净值损失(应减去残值)费;
(3)因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而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补助费、赔偿费等。 (事故处理后再发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助赔偿费不再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费包括:
(1)为处理事故发生的车船费、差旅费、招待费等;
(2)因机械事故而造成的误工费、窝工费等。
机械事故损失费用一般只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费,但各级领导必须注意到因机械事故发生的间接经济损失比直接经济损失大得多。
第六条 机械事故统计。
1、机械事故统计报表,各单位必须按月填报,当月未发生机械事故时,应在统计报表说明中注明“当月无事故”。
2、当月发生而又未处理完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月填报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可填报预计损失,事故处理完毕当月再填报该事故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
3、当年发生的事故,应力争在年底前处理完毕,有的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因涉及交通部门及各种原因,凡当年不能处理完毕的,一律在年报中填报预计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以便年终汇总,计算事故费率。次年处理后,可在处理当月的月报中填报实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再做为次年的事故进行汇总。
4、参加保险的机械设备,保险公司赔偿的事故损失费可冲减该机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但要扣除发生事故前该机所交的保险费。
即:参加保险机械的直接损失费=该机该次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费-保险公司的赔偿费+(该机全年的保险费÷12)X该机发生事故前的月数。例如:某台机械8月10日发生一次一般机械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15000元,该机全年交保险费3000元,则该机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费计算应为
30000—15000+(3000÷12)X8=17000元
又例如:该机在10月又发生一次小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则该机这一次事故直接损失费计算应为
3000—2000+(3000÷12)X 2=1500元
5、我方无任何责任的事故,可不做为事故统计,但也要总结经验教训,将实际情况填报清楚。
6、严禁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各级统计人员有权按照统计法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对隐瞒事故、迟报、漏报、少报、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机械统计人员,有监督、检查事故统计真实性可靠性的责任,今后事故报表填报情况,要做为统计人员业绩、能力、责任心技术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机械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机械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保持事故现场,并向有关人员立即汇报,填写事故报告单,由有关人员亲赴现场处理。
2、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在五日内用传真报公司,由公司派人亲赴现场和队(经理部)一起对事故进行处理。
3、事故发生后,主管机械安全人员,应亲赴现场,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制订事故处理措施,争取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底,并根据情况积极组织抢修,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本条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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