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作业环境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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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环境安全的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一)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从业人员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信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有关安全的规定绘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四)施工现场的坑、沟、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五)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六)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七)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八)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九)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电(变)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壁雷装置。

  (十)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

  (十一)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照明设施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路基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一)土石方开挖前,必须了解土石质、地下水的情况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物以及文物古迹的位置、深度走向,并加标记,设置防护栏杆。

  (二)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应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告标志。

  (三)在沟槽(坑)边缘1m以内不准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沟槽(坑)边缘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距沟槽(坑)边缘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停置车辆、设备、起重机械、振动机械不少于4m;小翻斗车往沟槽内卸料时,要设专道,并在距沟槽(坑)边缘1m处设限制器。

  (四)开挖前,要检查山体的自然情况,有无裂缝;如发现山体开裂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五)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在主滑区内。

  (六)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再行开挖。

  (七)岩溶地区施工,应认真处理岩溶水的涌出,以免导致突发性的坍陷。

  (八)沟槽(坑)回填时,必须在构筑物两侧对称回填夯实。

  (九)边坡防护作业,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注意脚手架必须落地,严禁采用支挑悬空脚手架。

  (十)砌石作业必须自下而上进行。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坚固,并设防滑条。

  (十一)石方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见《爆破工程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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