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安全控制措施交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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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大、中型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小型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方”的方针,从审核工程设计开始,就要考虑施工安全并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对爆破、强电、吊装、水下、深坑、高空等大型特殊作业区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有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开工。

  第三条: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在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针对不同工程的结构、阶段特点,审查有关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程部或项目经理部,在承担大、中型工程中,在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编制安全控制交底措施。

  1、针对不同工程,地理环境条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从安全技术措施上采取杜绝危险因素,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2、针对施工各个阶段特点,编制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3、针对选用的各种工机具对施工人员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从技术措施、安全装置加以控制;

  4、针对工程施工中,有害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或有生命危险的特殊情况,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一般工程和小型工程,工程处在编制施工方案的同时,应结合施工经验和事故教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队、班、组施工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是:

  1、在供电线及高压输电线附近工作的防护措施;

  2、高于周围避雷设施的施工工程,金属结构物采取防雷措施;

  3、易燃、易爆、有毒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滑、防中毒措施;

  4、“四口”、“五边“的防护和交叉施工作业场地的隔离防护措施;

  5、施工工程与周围民房通行道路防护隔离措施;

  6、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防雨、防洪、防冻、防滑、防中毒措施。

  第六条:安全主管部门应在主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技术措施修改完善,并定期抽查、巡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各工程处,应认真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应依据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进一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即:

  1、建立和认真填报“安全技术交底卡”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讲解时间、讲解人、接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2、施工前,依据安全技术措施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线通信设备安装工艺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使每个员工都知道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讲明其重要性。

  第八条:本条例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而制定,要求各级领导认真执行,并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中,作为企业经济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执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条例》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政府、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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