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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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动火申请和审批

  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可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由消防监督员办理临时动火作业手续,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经批准后方能作业,同时管理处派人予以监督。

  2、动火前须做到“八不”;

  2.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2.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2.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2.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

  2.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2.7未配备灭火器材或消防器材不足的不动火。

  2.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动火中须做到“四要”;

  3.1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3.2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3动火作业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灭火。

  3.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动火后须做到“一清”;

  即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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