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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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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镇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镇行政区域内村委员会和各镇直单位。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和各镇直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交通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镇党委书记对本镇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交通安全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交通安全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交通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的整改,增大投入,为交通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4、听取交通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镇长为本镇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履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本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
    3、督促落实行政村、学校和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制;
    4、抓好所辖本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参与交通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5、每月听取一次月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了解道路安全动态,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6、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分析季度交通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7、负责组织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协助相关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为全镇交通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被管理对象严格执行;
    2、协助镇长具体抓好交通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3、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安全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4、经常组织安全人员深入交通干线,开展乡镇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善后事宜,协助相关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
6、负责领导、督促、检查镇道安办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政府各位副镇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把交通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交通安全工作。
    3、及时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镇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抓好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2、组织制定本部门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3、结合实际,适时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4、镇道安办负责宣传贯彻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本镇交通安全管理台帐,完善安全内务管理;
    5、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第四章 村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各村应设立交通安全员,建立管理台帐,履行工作职责;
    2、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村民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3、及时发现并上报本村交通安全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道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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