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

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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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出租汽车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
        (一)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
        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调查处理
        1、对一般交通事故,出租汽车公司按制度进行备案统计,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对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出租汽车公司必须按制度上报,并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出租汽车公司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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