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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融资租赁债权A2P平台和P2P的差异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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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债权A2P平台和P2P平台的差异化对比

A2P,英文为Asset to Peer,目前国内的A2P模式主要是个人对接资产,一些行业内专家给的解释是:以资产交易为核心,盘活优质资产,拓宽投资渠道,是一种号称“要颠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方式。它的一端是广大的个人投资者,另一端是专业金融机构或类专业金融机构真实存在的资产。

而P2P

(Peer to Peer)模式,主要是个人对个人

,平台只是投资的一个中介机构,平台的 一端是个人投资者,另一端是个人或者企业融资者。融资者根据自己要求在线上提出需求,平台作为中介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发布。而A2P的另一端是专业金融机构或类专业金融机构真实存在的资产相比,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A2P的商业模式,是以解决融资租赁的“痛点”、个人投资者的低风险投资回报低的困境为目标,挑选有实力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重点是“去黑箱化”的玩法,产品年收益达6.6%-12%,与传统理财产品包括P2P等关系撇的一干二净。这里有一个关键,它是做“融资租赁”行业的众投项目,被评价为重度垂直的产品。有不少业界的专家认为,A2P模式,是一种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模式,平台主要为大众投资者和持有真实债权资金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搭建信息平台。平台在线下对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管理团队、信用级别、销售渠道、财务状况、发展策略、项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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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拟交易债权的真实性、合规性等,一般情况下,只有尽职调查结果满足平台风控要求的机构,平台才会将其放到网上,供大众投资者进行资产交易。

据了解,融资租赁行业在2007年开始就已经在国内兴起,但是一直低调前行。现在这个行业展示在互联网的大平台,同时也是在塑造融资租赁产品的投资生态圈。融资行业近年来的发展高低起伏,随着一系统利好政策的出台,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态势良好。预计未来,融资租赁行业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仅次于银行业的资金供应渠道。

就融资租赁这种模式来说,目前不仅是很多投资者尚未领域,也是不少p2p从业者尚未了解的模式。特别是对于不少的p2p从业者来说,A2P模式是一个较大的门槛,它不仅是集中在融资租赁这种细分领域进行深度服务的互联网产品,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到重度垂直的一个风向标,A2P模式的不断发展,会是未来互联网金融产品逐渐形成差异化。

篇二: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实现租金债权?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实现租金债权?

如期收回租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根本目的,如果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应如何实现其债权?对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该规定中,立法所使用的“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其含义是选择适用的还是可同时适用的,实践中不无争议。为了统一司法尺度,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不难看出,该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公司所享有的收回全部租金与取回租赁物的两项权利上,坚持的是选择行使的立场,就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如下:

1.为什么不能同时行使收回全部租金和取回租赁物的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前述《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的范围,既包括已经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也包括尚未到期的租金。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支付尚未到期的租金所隐含的权利基础系宣告债权提前到期。其直接的法律依据即为前述《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当然,最高法院法发〔2009〕40号文也明确了债权人宣告债权提前到期的权利。宣告债权提前到期系维持合同的继续履行状态,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继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承租人因自己未按期付租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不利后果为无法使用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而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其隐含的权利基础系解除合同。根据前述分析,维持合同继续履行状态和解除合同显然是互斥的两项诉讼请求,因此,《解释》

不认可在一个案件中并存两项相互矛盾的诉讼的情形。

2.融资租赁公司在诉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能否同时查封租赁物?

查封租赁物属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就保全的目的而言,查封财产的范围通常限于两类,一类是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本身;另一类是未来能够用来拍卖、变卖或直接抵债的债务人的自有财产。前文已述,当融资租赁公司选择诉请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时,其相应地被视为暂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说其仍然负有继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基于上述考量,如果查封租赁物,一方面可能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另一方面该查封行为也无助于收回全部租金判决的执行,因为,出租人并不能拍卖其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去清偿自己的债权。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出租人提起的收回全部租金的诉讼中,出租人不能查封其自己的租赁物。出租人如果在诉讼中不查封租赁物,如何确保其权益的安全?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陷入破产,出租人的权益是安全的;其次,同样依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也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对租赁物的查封。但是,仅仅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尚不能防止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对此,还需要依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通过设定标识、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公示登记等办法进行。

3.出租人请求收回全部租金胜诉后,如果判决得不到履行该如何救济?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明确认可了,如果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得不到执行,出租人可能另行起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实践中,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不理解该条

规定的缘由,认为解释的上述规定增加了其实现债权的成本,因而颇有微辞。对此,需要看到,首先,承租人不履行支付全部租金的判决是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之一;其次,出租人解除合同之后,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和平取回租赁物。也就是说,司法解释虽未另作规定,但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取回自己的所有物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次,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的是,出租人认为其需要借助司法强制力取回租赁物,并因此向法院起诉诉讼的,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诉请,并同意提供司法救济;最后,为什么不可以在支付全部租金胜诉判决的执行程序中赋予出租人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取回租赁物的权利,而要另行起诉呢?这涉及到,执行程序中执行依据的问题。即,执行行为需要实体裁决为依据,没有裁决依据就无法实施执行行为。因租金判决中并不包含取回租赁物的裁决,故尚不能直接取回租赁物。

4.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是否需要对其价值进行清算?

对此,《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规定: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双方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出租人起诉请求取回租赁物,需要对租赁物价值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认定租赁物的价值;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拍卖确定。该项规定所持的是需要进行价值清算的立场。在司法解释正式稿中,虽然没有沿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但是,正式稿第二十三条仍然规定了:“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

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篇三:租赁合同的租金债权能转让的根据

篇一: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示本)

租赁租金权益转让协议(示本)

编号: 第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鉴于甲方与“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甲方对承租人拥有该项下的租赁租金权益; 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第

2.1款规定的租赁租金权益转让给乙方;

鉴此,本合同双方经充分、平等协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 1 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1.1 租金权益: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以及为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享有的全 部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

1.2

1.3

1.4

1.5 受让方: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权益的受让人。 转让方: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权益的转让人。 承租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项的付款人。 租金权益转让业务:本协议所指租金权益转让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

租赁租金权益依本协议约定转让给乙方,甲方需将以上转让承租人和担保人(如有)。

1.6 租赁合同:指甲方与承租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的,且 不存在争议的、无瑕疵的合同;即上述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

1.7

租金:基于租赁合同产生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租赁款项,其实质为甲方对承租人享有的货币租金。本协议中的转让租金权益应满足下列条件:(1)基于甲方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2)未过期、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3)除使用权外,未在其上设臵任何其它属于第三方的物权。

1.8 转让租金额: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甲方 支付的租金之总金额。

1.9 租金权益转让原始对价:指乙方因受让甲方所转让的租金权益而应向甲方支付的 价款。

1.10 租金权益回让对价:指甲方回让标的租金权益而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包括租金 权益转让原始对价及相应期间溢价。

1.11 溢价:租金权益转让期间,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的超过原始对价部分价款。

1.12 币种:在本协议中,如无特指,所有币种都是指人民币。

1.13 租金权益转让日:支付租金权益对价当日。

1.14 租金权益回让日:甲方支付完毕回让对价当日。

第 2 条: 租金权益转让

2.1 本协议项下租金权益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部

分/全部应收租金权益,该部分应收租金指甲方与承租人签署的租金支付表(见附件一)中的

第 期至第 期的租金。

2.2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权益转让对价(下称“原始对价”)等于承租方在租赁合同

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第 期至第 期租金本金,为人民币 (小写: ),租金权益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乙方应按时将上述原始对价支付至下述甲方账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户名: 租赁有限公司

账号:

在租金权益转让日,本协议项下租金权益转让正式生效。

2.3 甲方未满足下述条件之前,乙方有权拒绝于上述支付日向甲方支付租金权益转让

对价:(一) 在租金权益转让日前,甲方必须将已加盖甲方公章的《债权转让联合书》 (格式如本协议附件三)递交予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留存(如有),乙方将收

妥该回执作为支付转让对价的条件之一。

(二) 甲方应在租金权益转让日将与转让租金权益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 合同复印件等乙方指定要求的文件交与乙方。

(三) 截至转让日,甲方与承租人之间无任何与租赁合同相关的违约事件或纠纷发 生或正在持续,且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与保证均持续有效。

第 3 条: 租金权益转让期间租金的收取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代理人,在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租金权益转让日至本协议第6.1款约定的租赁权益回让日期间,代表乙方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甲方收款账户采用以下第_种方式: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户 名:租赁有限公司

账 号:

(二)甲方的其它账户

第 4 条: 承诺与保证

4.1 本协议双方共同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一) 本协议涉及的双方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机构;

(二) 协议涉及的所有法律行为包括但不局限于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权益转让等行 为均是真实的,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章等规定;

(三) 有关本协议的所有通知、要求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4.2 甲方承诺与保证:

(一) 甲方转让的租金权益及其《租赁合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及乙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并保证这些资 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 甲方已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方义务,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权益向乙方的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乙方除受让租赁

合同项下的租金权益外,不承担任何租赁项下义务。

(四) 甲方未向且不会向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租金权益,或将该租金权益 和所租赁给承租人的租赁设备向任何第三人设臵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担保;

(五) 本协议涉及的所有商务贸易均是清洁的,不存在以下原因的贸易纠纷:质量、(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维持企业的存在,并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十五) 无论租赁物因何种原因导致减少、变更或灭失,甲方均应承担无条件回购责 任。

4.3 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 乙方承诺在甲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于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支付原始对价;

(二)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权益转让日起,至甲方实际全部完成租金权 益回让的期间,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通过本协议取得的租赁租

金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三) 对本协议各方提供的有关贸易资料及其他材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 5 条: 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业务有关的资料;

(二) 本协议期间双方同意转让的回让综合费率按 年 月

日公布的 执行,并于 个月调整一次。

5.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以下相应的义务,作为乙方支付原始对价的前提条件:

(一) 负责将本协议项下租赁租金权益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承租人、担保人(如有);

(二) 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加盖甲方公章):

(1) 证明甲方和承租人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

(3) 甲方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 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 6 条: 甲方的受让义务

6.1 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__种方式,履行受让义务:

(一)在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原始对价后的第 天,即 年 月 日(下称“租金权益回让日”),乙方同意将已受让债权回让至甲方,甲方同意受让并向乙方支付回让对价,甲方支付完毕回让对价后,本协议项下租金篇二: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确认书

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确认书

我公司在此认可并同意有限公司(出租人)向 银行

(保理银行)转让其依据与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租赁合同规定其享有的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

我公司在此向 银行(保理银行)保证,我公司将根据租赁合

同及《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约定,向账号为的收款专户支付。在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租金以及任何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且不

得出于任何原因对该等款项进行任何抵消、扣减。

承租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篇三:租赁保理合同

附件2: 编号: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融资申请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无追索权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3 租赁合同:指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应收租赁款的售后回租合同。

1.1.4 承租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

1.1.5 应收租赁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1.1.6 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

1.1.7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1.1.8 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及咨询顾问、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2.6 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

2.7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 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 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

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 本协议项下融资用途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3.1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2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3.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保密。

第四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4.1 甲方将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转让日以及转让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1。)

4.2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具体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乙方将转让款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4.4 若甲方在申请保理融资前尚未全额支付租赁物货款,保理融资款项中与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赁物货款相应的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商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5.1 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5.2 融资利率按 5.2.2 项确定:

5.2.1 融资利率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或月利率‰)。

5.2.2 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融资发放日按照本协议第4.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下)浮 %。

5.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逾期回购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5.4 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如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甲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未偿还租金支付表。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如甲乙双方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尚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不予调整。

第六条 应收租赁款的回收

6.1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可采取以下 方式回收:

6.1.1 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6.1.2 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负责督促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收租赁款,并负责督促承租人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将应收租赁款存入保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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