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旅游商务用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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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范本

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合同

甲方:

乙方:嘉峪关市珺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

2、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承运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

5、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行 - 1 -

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 月(天)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2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5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10 %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2 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10 %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15%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 2 -

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3)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实际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实际价款差额,并支付约定价款5 %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 5%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6)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7)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一)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二)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三)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 3 -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青岛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请求调解或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乙方应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

1、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辆保险单

4、道路运输证

5、驾驶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6、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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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商务车租赁合同

商务车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租用丰田海狮商务车一辆,租金为800元/天,包含油费及专用司机。

2.租车时间为1天,租金当日付清。

篇三:旅游车辆租赁合同

海南 有限公司

电动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海南 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平等、

互利互惠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具体租赁

1.租赁车辆、租车数量、租期及租金、租赁保证金

1.1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应预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由承租方在车辆交付前

按租约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租约到期后,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如出现下所列情况存在,如有明确规定则按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

则双方协商处理:

1.1.1承租方归还租赁车辆时,经出租方检验车况非正常情况的;

1.1.2租赁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违法违纪未及时自行处理的;

1.1.3租赁期内有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1.1.4租赁期内造成出租方其他的任何形式责任;

1.1.5还车时未完全履行合同的;

1.1.6本合同中未列明的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相关事宜;

1.1.7承租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但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金额不足以弥补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2租赁车辆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以及其他交付约定:

1.2.1租赁车辆按双方约定方式交付;

1.2.2租赁车辆的交付地点在出租方的公司;

1.2.3租赁日期以实际交付车辆日期为准;

1.2.4租赁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玻璃、车身、底盘的刮、蹭、磕、碰、轮胎破坏、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等(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修复或按维修服务门店的价格予以赔偿。

1.2.5车内严禁长时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机等,由此产生的火灾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2.1出租方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向承租方提供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车辆整洁租赁车辆,配备齐全有效的随车证件(行驶证、随车标志、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并承担取得随车证件的费用。

2.2出租方负责提供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租赁车辆合理使用过程中车辆故障的24小时抢修救援服务。非出租方责任引起的抢修救援,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费用。

2.3交接租赁车辆时,与承租方经办人共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

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在提取车辆现场解决,租赁期间涉及的车辆交接疑问一律以交车时签署的《车辆交接单》为准。

2.4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超过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额度的损失费用及给承租方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2.5当发生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任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前收回所租出的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租赁保证金、车辆保证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2.6租赁期间,因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并给出租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车辆,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租赁保证金、车辆保证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3.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承租方应确保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介绍信、身份证和驾驶证及其他相关租车手续资料和证件以及上述各种资料上所盖的公章或合同章等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出有效期,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3.2承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享有租赁车辆合法使用权,并承担租赁车辆引发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3.3承租方驾驶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4承租方在提取车辆时,应自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并掌握车辆的各项性能和操作方法,清点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

备工具,发现问题应在提取车辆现场解决,租赁期间涉及的车辆交接疑问一律以交车时签署的《车辆交接单》为准。

3.5承租方不能将租赁车辆转让、转借、出售、抵押、质押、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承租方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除对租赁车辆的扣押,并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车辆损失。同时承租方也无权私自拆换租赁车辆的任何机、部件和车上设备、设施,违者按所拆换的原部件价格的2倍赔偿。

3.6承租方应严格根据《电动汽车使用说明》的规定正确操作和驾驶电动汽车,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严格根据《车辆保修保养手册》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工作,首次3000公里保养,以后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如因承租方原因未去保养的,出现任何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因不按《车辆保修保养手册》规定保养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免费保养或是三包范围外,其他维修保养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3.7承租方承担所租车辆的日常例行检查保养,须在行车前检查车辆的SOC表、轮胎气压、路码表、灯光信号,如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停止行驶,及时与出租方联系,否则承租方应承担引发的包括经济损失在内的全部责任。

3.8租赁车辆能耗费、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须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及电池进行及时充电。低于25%的电量时不可再行驶,否则GPS自动报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如达到最低警戒电量不得强行行驶,应及时充电。如未按标准执行,由此造成的拖车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如未按《电动汽车充电须知》对车辆进行充电和日常维护导致电池馈电或其他损失的,所有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9租赁期间租赁车辆的玻璃、车身、底盘的刮、蹭、磕、碰、车内设施、附件、工具等遗失、损坏等(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相

应的责任,承租方到维修服务专门店维修或按维修服务专门店的价格进行赔偿。

3.10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承担交通违法、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出租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如因交通违法未及时接受处理,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3.11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3.12承租方应维护车辆的机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或涂改车辆零部件、设备和特征标志,不得私配租赁车辆的钥匙,违者将追究赔偿责任。若承租车辆钥匙丢失,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赔偿所租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关的整套费用;本着为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今后凡来我公司客服处领取备用钥匙的要手持租车协议、现场照片、本人身份证。来我公司办理,收取押金200元,使用费50元。一定要认真核查身份,做好使用记录,防止不法分子伺机作案。租赁车辆车身、车内广告经营权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在车内、车身粘贴有广告性质的物件。

3.13承租方承租的车辆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重大交通事故而影响到出租方安全考核指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罚款应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并支付。

3.14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营业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归还车辆,如承租车辆有损坏和需要清洁项目,承租方应承担所有的维修费和清洁费及搁车损失费。

3.15租赁期内承租方如变更住宅或经营办公地址、注册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证件更新或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如因未通知或影响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已收取的包括租金、租赁保证金、电池保证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偿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4.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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