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涉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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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涉外贸易合同范本

涉外贸易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以是否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两类。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涉外贸易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涉外贸易合同

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先生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售方),_________先生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购方),鉴于售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_________(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其合同货物的质量、性能、数量经双方确认,并签署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原产地:_________

4.价格:_________f.o.b_________

5.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30天至45天内予以办理。从第一次装船,递增至终了,应在12个月内完成。

6.优惠期限:为了履行合同,若最后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售方提出凭证,购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优惠期限。

7.保险:由购方办理。

8.包装:用新牛皮纸袋装,每袋为_________公斤;或用木箱装,每箱为_________公斤。予以免费包装。

9.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5天(公历日)内购方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售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全金额100%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证件:

(1)全套售方商业发票;

(2)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

(3)质量、重量检验证明。

10.装船通知:购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7天前,将装货船到达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售方。

11.保证金:

(1)通知银行收到购方开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售方必须开具信用证_________%金额的保证金。

(2)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售方。若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规定的第12条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部分)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予以没收支付给购方。

(3)若由于购方违约或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内,(第12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售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须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

(4)开具的信用证必须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信用证所列条件应准确、公道,售方并能予以承兑。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银行应给开证银行提供保证金。

12.不可抗力:售方或购方均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违约,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被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交货或装船时间可能出现延迟,购方或售方应提出证明予以说明实情。

13.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_________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法规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在仲裁进行的同时,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14.货币贬值:若美元货币发生法定贬值,售方保留按贬值比率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的核定权力。

15.有效期限:本合同签字后,在7天内购方不能开出以售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但购方仍然对第11条中第(2)、(3)项规定的内容负责,支付予以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认真审阅并遵守其规定的全部条款,在见证人出席下经双方签字。

售方(盖章):_________ 购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涉外补偿贸易合同

甲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篇二:涉外合同审核要点

篇一: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与分析

涉外合同审查要点提示与分析

阚凤军

随着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融合加深,商业联系越发紧密,每年都进行一定比例的境外销售、采购或技术合同等涉外事务。上述事务的开展、推进等都离不开各相关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与引领。因此,涉外合同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平衡顺利完成,达到各方的交易目的影响非常大。本文将结合以往涉外合同审核、管理之经验,就涉外合同一般性条款的审查要点进行提示与分析,以供有兴趣的同仁或朋友参考。

一、 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分析: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否则,如果某一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要而紧急的事项,如果没有完备的联系信息,而能导致双方不能顺利有效沟通,甚至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 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分析: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然后公司法务人员应关注此问题的严重性。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 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如一家bvi公司作为采购方与其在美国总部的母公司在整体资信方面差距巨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概要求对方都通过母公司签约,但至少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 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

分析:也许商务人员认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约定清晰明确,但法务人员需要提示是否存在其他理解,即各方就标的物的外延是否清晰界定。如双方合作某一款产品,该产品技术、数量、销售领域等能够清晰并防止今后因交易环境的改变,可能导致各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及范围作偏离各方已达成的共识,进而影响合作。

四、 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分析: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久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但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中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五、 合同附件

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也避免,否则,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六、 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分析:由于国外交易主体的强势或有利地位,很多涉外合同中合同终止/解除条款启动非常容易,有的合同甚至约定国外厂商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约定对于中国厂商非常不利,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上述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

七、 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分析: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八、 合同争议的解决

分析: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目前,国际合同许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很多美国企业很能要求通过其本国法院裁决。适用法律对合同各方影响非常大,需要高度关注。一方面需要了解本国法律及对方国法律的基本内容,同时也需要了解其他第三国的法律,便于提出适用第三国法律的替代方案。

电影类作品中的版权问题

董世连

一、电影类作品的概念

电影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连续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广告片等均属电影类作品。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具有以下特点:1.包含的信息是一个完整的综合信息;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以某种连续的、动态的方式表达;3.具有独创性,而不是复制已有的作品。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主体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的作者等。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四、电影类作品的相关权利分析

(一)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版权行使与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个方面的版权。

制片者与电影类作品涉及的相关作者签订合同,支付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对电影类作品的整体享有版权。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不能侵犯单一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即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例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者就不能将其制作为唱片内容。篇

二:合同审核要点简析

合同审核要点简析

前言

面对复杂的市场交易模式,由于本人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的局限,本审核要点并非对所有合同的整体分析,对税费、翻译等未作分析,敬请各位读者参照相关专业知识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作出更加全面的判断。

本合同要点简析以买卖合同(“合同之母”)的结构,分合同首部、正文、附则、附件、尾部、签订时注意事项等六部分进行简要分析。

★:重点审核对象

一、合同首部

(一)审“性质”★

审核合同性质是否界定准确。合同名称应与合同正文内容相一致。

如果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可以命名为“协议书”、“合作协议”或“合同书”、“合作合同”等;如果属于有名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某些关键字词能够起到确定合同性质作用的,可在合同的“名称”中恰当加入这个关键字词,以体现合同的性质。

(二)审“编号”

对于使用我方模板的,对合同进行编号,有利于我方对合同进行归档处理,有利于该合同在别的合同、文书中的引用等。

(三)审“主体”★

审核我方、对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专业资质或专门许可,并核查合同主体的年检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合同的相关情况。注意,相关资质不可以借用,也不能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共享。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信等方面的调查。

此外,主体条款中,可以对主体双方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进行约定。

(四)审“目的”★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正意图。若不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就直接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往往令委托人不满意。

在引言部分,可以阐述合同的目的。若约定了合同目的,当条款发生解释争议时,法院会参照合同目的来解释;当一方违约时,法院根据合同目的来评估另一方的可预见损失。 当然,约定合同目的,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即使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对交易内容保密,也不能防止泄密的可能性。一旦泄密,可能导致我方遭受损失。

因此,是否约定具体的合同目的,需要结合交易双方的熟悉程度、对方信誉好坏等问题考虑。

二、合同正文

(一)审“意思”★

审核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核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合同标的处分是否受到对方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或约定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的限制;

2.合同约定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受到关联交易的限制:

(1)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合同签订事先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

(二)审“标的”★

1.审核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共同指向。合同标的最能体现合同的性质、目的,因此审核合同标的对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至关重要。

(1)合同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如是否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标的。

(2)对“合的标的(物)”的描述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会导致今后因合同标的有歧义而发生纠纷。为明确合同标的,可以从标的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进行描述。

2.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或要求

(1)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通用单位。

(2)合同的验收标准,应当明确约定。例如,可以采用合格样品封存、符合欧盟rohs指令等相关标准进行明确。

(三)审“方式”

审核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特殊的方式缔结。例如,大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缔约方式。

(四)审“框架”

审核合同是否具备本合同审核要点中的必备审核要点。

蓝色字体:必备条款;

紫色字体:可选条款。

(五)审“交付”★

1.包装:

可约定为“卖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震、防潮、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买方指定地点”。

2.运输:

(1)明确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等是否明确。

(2)明确运输方式、运费承担。

(六)审“支付”★

审核货币类型、单价、总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特别是要明确保险、税费、代缴代扣费用的负担 。

(七)审“权利”★

1.审核权利是否较为均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结合合同的针对性,查阅一定数量的背景资料),需要特别留意主要权利是否被对方排除,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合法、合理等。

2.防止合同权利一边倒,形成霸道条款或霸王合同,法院依此认定该条款、合同无效。

(八)审“义务”★ 审核义务和责任是否均衡、合理、无遗漏,需要特别留意义务是否为对方能力所达。

(九)审“程度”★

减少使用“极”、“更”、“巨大”、“重大”、“较大”等程度副词,尽量具体明确地进行约定。

(十)审“特殊”

1.审核合同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合法、公平;

2.审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继承等相关问题。

(十一)审“风险”★

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甚至不可控制的非法律风险,看合同中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可以奏效。

(十二)审“解除、终止”★

虽然《合同法》中规定了法定解除、终止条件,我们也可以尽量事先预测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事由,并加以约定。

(十三)审“保密、知识产权”

此条款的审核可参照单位内部相关制度。

(十四)审“必要措施、担保”

合同中可以视交易双方地位、标的大小等情况,约定履约保证金、担保物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十五)审“违约”★★

审核违约责任时,需要注意:

1.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非法律风险是否预测全面;

2.违约责任是否一一对应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形;

3.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易实施;

4.违约责任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经济等损失。

(十六)审“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审核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否范围适当、公平。注意,不宜将政府行为列为“不可抗力”。(十

七)审“责任限制” 合同中,可以对责任进行限制,例如对违约或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等。 (十八)审“效力”★

1.合同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2.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部分或全文失效;

3.审核合同是否约定当合同全部或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存在问题时,其它条款是否失效或保持有效;

4.是否涉嫌存在企业间借贷、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等,是否会因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而无效;

5.结合上述内容,审核合同整体上能否保证其有效性。

另外,合同的条款不一定全部都要有效,有时对方提供的合同部分条款或修改的部分条款无效,只要对我方利益不产生影响,可以不必理会。

(十九)审“涉外”

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核。

(二十)审“争议解决方式、费用及争议管辖地”

1.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无效;

2.一般约定败诉方承担对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

3.一般约定交易强势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争议管辖机构,或者不约定。

三、合同附则

(一)审“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可约定为:

“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含港澳台立法机构制订或认可的法律法规)。”

(二)审“通知与送达”★

1.审核合同纠纷协调联络方式、机制是否存在引发相互扯皮的可能;

2.可在合同中约定专门对接人员、联系方式以及合同标的物接收、验收专业人员、联系方式。

(三)审“合同、文书间的效力位阶” ★

篇三:涉外保密合同范例

保密合同

该保密合同(下称:“合同”)由依韩国法律合法组建的LG电子公司与依________法律合法组建的_________公司共同制定并实行,合同于201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生效(“生效日期”)。其中,LG电子公司主营业地为韩国首尔市永登浦区汝矣岛洞20号,_______公司主营业地为_____________。

合同存续期间, 合同当事人期望就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信息进行相互间的披露。以下,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被称为“披露方”,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被称为“接受方”。

1.目的

1.1合同当事人目的在于交换与其经营内容有关的保密信息从而为以下“目标”

服务。

(有关技术审核以及镁锂合金产品发展的信息)

1.2当事人目的在于保护任意一方当事人选择披露的保密信息,而非使任意一方

负有披露保密信息的责任或义务。

2. 保密信息

2.1“保密信息”意味着技术数据、专有技术等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现、

想法、发明、创意、概念、软件、设备、设计、图纸、规格、技术过程、系统、模型、数据、源代码、对象代码、文档、表格、图表、研究、发展计划、经营计划或商业机遇、产品、正在构想中的产品项目、流程,;以及与财务、成本、价格、供应商、客户及员工相关的,在此之前或现在或以后,直接或间接,以书面或口头或通过设备或软件的图纸或检测的形式,由披露方向接受方或其任意雇员或代表披露的与合同目的相关的信息。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仅适用于以下保密信息:

(1)明确标为“机密”或在披露时有类似的标识;

(2)除披露时书面确认为机密(即以一个综述为“机密”的书面标记,

并在披露三十(30)日内发送给接受方的披露形式)的任何其他方式

披露的信息。

2.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1)已经或正在成为公共领域内容,且不造成接受方违反本合同的信息;

(2)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就已经被接受方以非机密形式知悉或掌握的,

且有书面记录证明的信息;

(3)由接受方独立开发,不使用或引用保密信息,且有书面证据证明的

信息;

(4)已经由对披露方不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披露给接受方的,且不造

成接受方违反本合同的信息。

接受方需承担应披露的非保密信息的证明义务。

3.接受方的义务

3.1接受方同意,除非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其应:

(1)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非合同目的;

(2)不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为实现合同目的需要掌握该信息、签署不使

用且不公开合同、或与本合同此处类似的企业保密合同的接受方领导

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3)不打印,复制,改编,修改,存储,反编译,反汇编或逆向工程/翻

译任何项目,或破译源代码或商业秘密构成的保密信息,而非合同项

下所需的目的。

3.2接受方应以其对于自身保密信息所尽之同等的合理注意义务,尽力防止对于

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使用、披露、传播或出版;并将其注意到的任何对于保密信息的滥用或盗用行为书面通知披露方。

4.司法/政府公开

4.1如果接受方在法律上有义务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实体披露保密信息,那么

在披露之前,接受方应给披露方充分的书面通知提示,以便披露方有机会对此潜在的披露追求其合法和公平的补救。接受方同意:

(1)对政府实体声明信息的保密性;

(2)仅在法律有规定必须披露时才披露该信息;

(3)通过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实现对任何披露信息的保密处理;

(4)在披露方保护该披露时提供合理的帮助。

5.期限

5.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两(2)年内持续有效,然而,合同项下接受方对保密

信息的保护义务自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三(3)年内持续有效。本合同中依其性质应在合同期限内存续的条款和条件,存续至合同期满或终止。

5.2接受方应:

(1)在披露方书面要求或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及时归还、销毁或删除其

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正本,副本,复制品和资料;

(2)若销毁或删除上述资料,则接受方应在十(10)日内向披露方书面

证明已经销毁或删除。

6.无保证/许可证/义务

6.1当事人同意披露方没有且不应该对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陈

述或保证,且披露方不对接受方对于保密信息的利用而造成的结果负任何责任。

6.2的执行,或对保密信息的提供,都不应被接受方解释为授予任何许可或

赋予任何其他权利,而仅系在此阐释在其商业秘密,版权或专利下的,或此后由披露方拥有或控制的,或目前拥有许可的商业秘密,版权或专利下的信息。

6.3合同不应被任意一方以任何方式解释为一项进入随后任意种类的合同的义

务,或导致在:

(1)进入随后任意合同的义务上的要求;

(2)以后为任何费用和开支报销要求的努力

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7.1接受方承认对于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而言,货币赔偿的皆不足以构成充分的

救济;披露方在不放弃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应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定对此种禁止令或衡平法救济适当。

7.2当事人同意本合同受韩国法律管辖,依据韩国法律解释并适用实行,并根据

韩国法律的规定判断其有效性,即使法律规定与此冲突。

7.3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或因违反本合同而起的争议、争端

或意见不一致,皆由韩国主管法院享有唯一管辖权。

7.4任意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故意、自愿且明确地放弃其在诉讼

庭审或其他法律程序中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及其所涉及的交易相关的权利。无论是在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这种放弃行为适用于任何行为及法律程序。双方承认,本条的规定是在执行和交付本合同及完善它所涉及的交易的过程中的一条预备性条款。

8.其他规定

8.1当事人了解到,接受方目前或将来会在内部发展信息,或接受来自其他当事人的可能与披露方的信息相似信息。因此,合同项下没有任何内容将被解释为接受方将不开发产品,或拥有产品的表意或推断,即,不违反本合同,与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所展现的未来的产品或系统进行竞争。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关于保密信息的处理的完整理解,并取代所有以前的和现在的理解,合意,和关于本合同目的的当事人陈述。本合同中非自双方书面签字,对任何一方都没有约束力。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委派其权利或义务。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不予执行,然并不否定或取消该条款中或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其余部分。本合同可以在两家或更多相同的同行业者中实行,每一个都将被视为是创始人,且当每一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该合同时,所有这些都将被视为构成该同盟的一份子。本合同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图像传输来执行和交付,且当事人同意,这样的传真或电子图像执行和交付应与原始签名的原始文件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同时所有当事人可以把这样的传真和电子签名当作执行和交付的证据使用,同样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与原始签名同样使用。双方均承认,保密信息可能受出口管制法等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管制。披露方应负责获得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下,与保密信息有关的出口许可证。接受方进一步保证没有任何保密信息将被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军事目的(定义如下)。就本合同而言,“军事目的”是指任何武器的设计、开发、制造或使用,包括无限制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导弹。至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本条对接受方持续有效。

本文来源:http://www.pindukj.com/hetongfanben/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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