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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法知识的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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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知识考题

合同法知识考题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30分)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 和的方式达成的。

2.合同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为 书面 形式。

3. 主体 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4. 平等主体指 法律地位 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5. 民事合同指 确立、 变更、 终止 民事 权利 义务关系的合同。

6.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 约定 的标准履行。

7、隐蔽工程在 隐蔽 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赔偿 停工、窝工 等损失。

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 和 财产 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名词解释(每题7.5分,共15分)

1、要约

答题要点: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法人

答题要点: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由法律创设的合同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无效合同的原因

答题要点: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2、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的意图;

3、要约必须有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4、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3.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题要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4、建筑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题要点: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

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四.论述题(35分)

试述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答题要点: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责任,另一方不需负举证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篇二: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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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 A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2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C

A法律编纂 B法律制定

C法律整理 D法律汇编【】

3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C A评价作用 B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能范围的是 D A修改宪法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D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检举。这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B

A政治权利 B监督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D人身自由权利【】

6公民的下列违法行为中,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是 C

A不遵守合同约定,长期拖欠房屋租金

B拒不赡养年迈、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C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

D为境外机构、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为人不受行政处罚的是D

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应受 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调整

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调整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调整【】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质低价高的服务,是对消费者 A

A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B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C损害求偿权的侵犯 D选择服务自主权的侵犯【】

10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A

A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提前30日以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C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D提前60日以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11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 C A违约行为 B正当竞争的行为

C不正当竞争的行为D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

A出生B10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13杨某刚满16岁时进工厂当了工人,每月收入700元。除交父母一部分生活费外,其余都积攒下来,一年时间已有2000多元积蓄。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杨某自作主张花1200元买了一件艺术品。由于父母反对,杨某决定将该艺术品退还给商店,但商店不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杨某购买艺术品的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B有效民事行为 B

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4下列遗嘱形式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B

A口头遗嘱B自书遗嘱

C录音遗嘱D代书遗嘱【】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对象中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是 A发明 B科学发现 A

C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D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6某司机自恃车技高超,经验丰富,无视他人劝阻强行超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该司机的罪过形式为 D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17王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未撬开防盗门而最终放弃。王某的行为属于B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18在我国的刑罚中,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是 B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19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立场和观点不同,对人活着的意义的理解不同,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人生观。人生观是 B

A人们对整个世界最根本的看法和观点的总和

B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C人们对自然界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最根本的观点和看法

D人们对社会历史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最根本的观点和看法【】

20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时,愿意多作贡献,少取报酬;在考虑个人利益时,能够先集体后个人,先他人后自己。做到这一点的人,一般具有A

A先公后私的人生目的

B自私自利的人生目的

C为个人和全家求温饱的人生目的

D“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人生目的【】

21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D

A建立共产主义社会 B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

C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2追求崇高的理想需要坚定的信念。信念是

A一种单纯的知识或想法B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C把理想变为现实的桥梁和中介D认识、情感和意志的融合和统一【】

23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节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是B

A自由主义 B集体主义

C个人主义 D合理利己主义【】

24遵守职业道德是对每个从业人员的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工作中慎待诺言、表里如一、言行一致、遵守劳动纪律,这是职业道德中

A办事公道的基本要求 B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C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D服务群众的基本要求【】

25男女双方的恋爱行为,客观上是对社会负有相应的道德责任的行为。下列选项中,违背男女恋爱中基本道德要求的是 D

A尊重对方的情感和人格

B以寻找爱情、培养爱情为目的

C有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方式

D一方强迫或诱骗另一方接受自己的爱【】

26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人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人际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际关系,是在人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关系。人际关系的本质是 A

A社会关系B政治关系

C经济关系D文化关系【】

27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与人交往时既不能自恃清高,看不起别人,也不能自卑自怯,自暴自弃。这是人际交往中 B

A谦让原则的要求 B平等原则的要求

C互助原则的要求 D友爱原则的要求【】

28优良的心理品质能增强人际吸引力,不良的心理品质导致人际排斥。下列心理品质中,能增强人际吸引的是D

A唯我独尊 B意志薄弱

C嫉贤妒能 D乐观豁达【】

篇三:电大 合同法简答题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

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1、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3、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9、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6、协作履行的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

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34、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35、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

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8、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40、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

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4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

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3、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44、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45、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46、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的控制。

47、赠与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48、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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