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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以及电影导演聘用合同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 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担当公司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 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确保安
全施工。
3、 监督承包人的各项实验工作,要与施工方配合好工作关系, 严格按照监理规范
准则,日常巡检和平行检测,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顺利进行。
4、 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做好安全巡检,出现工程隐患及时整改或发放整改
通知。
5、 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条、工资及其他补贴: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 元。实发 元,预留 元,作为因工作人员流失押金。预留款项到年终一次性付清。
差费伙食补贴 元,电话费每月 元。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
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乙方受到甲方不公正待遇时,有权终止合同。 3、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六条、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合同期间,要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责,避免发生意外。
甲方代表: 乙方:
年 月 日
电影导演聘用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地址:
电话:
邮编:
甲方为拍摄数字电影《 》(暂定名)(以下简称该片),聘请乙方担任该片导演。甲乙双方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前提,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聘任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该片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任,担任该片导演职务。
影片规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片采用 制作,彩色银幕,影片长度不超过 分钟,画幅1:1.85, 。对白、音乐及音响完全同步,原音以中文录制。
聘任时间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担任该片导演的聘任时间,从电影筹拍开始至电影制作送审完毕,预计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责任及义务
1、在拍摄该片的过程中,乙方对甲方保证其导演的该片的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乙方必须在自开机之日起( 天)内及甲方的投资预算( 万元人民币)内积极完成该影片的前期拍摄和后期制作工作,并且保证该影片达到国家规定的影片技术质量及艺术创作要求。(前期拍摄及后期制作所需时间与投资预算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乙方拥有根据实际创作拍摄情况进行工作安排、协调演员与剧组各部门工作的权利。乙方作为该片的导演,其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解释剧本、设计影片、选择外景地和场景、挑选演员、编制拍摄计划、指导拍摄工作、协助剪辑工作以及完成其他策划、监制、制片人交办的各项具体摄制工作。
3、乙方在聘任期间不得以剧组名义与甲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方签订有关该影片投资、发行、赞助等法律文件,如许签署有关该影片的任何文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拍摄期间乙方不得受聘于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双倍返还报酬。
版权条款
1、双方约定,该影片的一切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片、剧本、文字、图像、声音、对白、音乐、歌曲等相关内容及一切形式如:DVD、VCD、HDC、CD等形式相关的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复制、发行等权利)归甲方和该影片的其他投资方所有。
2、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形象和资料及乙方因拍摄该影片而接受采访中的形象和声音,用于对该影片的宣传及其商业用途。但甲方在使用时应以不损害乙方形象为前提。
署名
甲方保证乙方在该片完成片中作为唯一导演享受署名的权利,乙方在该片和有关宣传品的中的署名位置、排列顺序、字体大小及形式由甲方决定。该片其他主创的署名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剧本
乙方保证基本按照电影局通过审查的最终拍摄剧本进行拍摄,如有重要和实质性的创作修改或变动,应事先跟甲方商议,争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拍摄。
拍摄计划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同意的该片拍摄计划进行,如期完成。如因情况有变,需要调整计划,包括更替演员和主创人员,增加预算等,须事先向甲方陈述理由,争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剪辑
在双方确认的影片片长以内,乙方拥有创作上的剪辑权,但为了电影审查、发行需要,乙方需配合甲方要求进行修改。
监制
甲方将派监制监督乙方的导演工作,乙方须服从监制对该片的指导意见。
酬金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导演酬金人民币 元整(税后)。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签署合同后三日内支付总酬金30%,即人民币 ;
2.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拍摄时间,拍摄工作过半时,支付总酬金30%,即人民币 ;
3.修改审查通过并完成数字拷贝的三日后支付总酬金40%,即人民币 。
十三、预算
1.甲方保证该片预算按事先商定的投资计划,即人民币 万元,其中制作费与导演及编剧费总共不低于 万元,演员费为 以内,如若因甲方要求实际演员费用超出此演员费,原则上甲方保证予以相应追加。
2、该片由甲方委派 进入剧组,担任执行制片人,参与日常管理,摄制中的一切问题,乙方均需和制片人进行合理协商,制片人享有处理各项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和裁决权。
3、剧组需设立专用账号,甲方派出财务人员进入剧组,担任剧组财务出纳工作,甲方保证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财务支出时间表向剧组专用账号汇入所需金额以保证摄制进度正常进行。
十四、遵守摄制组制度条款
1、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后,乙方应无条件遵守摄制组管理管理制度。
2、在聘任期内,乙方在食宿条件、交通车辆、工作时间等方面应全面服从甲方摄制组的安排,遵守甲方通知的到达拍摄现场时间要求保证,按时到场工。
3、该剧若在少数民族地区或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拍摄,乙方应严格遵守摄制组在当地的特殊要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维护甲乙双方的名誉。否则若因乙方原因出现任何问题和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超支
如若发生在双方确定预算后仍发生超支原预算的情况,该超支部分费用从乙方导演片酬中扣除,如若导演片酬被扣完,由乙方承担超支部分的经费。
十六、尽职承诺
乙方同意尽最大努力进行创作和工作,并承诺自始至终保持最佳创作水平。
甲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制作、发行该影片。
十七、参展参奖
乙方不得私自携带该片参加任何电影节或参加展映,经甲方同意并通过电影局许可参加电影节如获得导演之奖项,奖金及荣誉当归乙方个人;如该影片获得最佳影片之奖项,所得奖金由甲乙双方按照各得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分配。相关税费自理。
十八、宣传
对于甲方为该片所作的所有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访、开机仪式、首映式等,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全部参加。甲方应在活动举办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除因疾病、参加其他影视剧拍摄工作的原因,不得回避。甲方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酬金。但由此发生的乙方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标准与主要演员同等。
十九、保密
双方同意,有关该片的制作成本、概算预算、制作过程、剧本及有关剧本的修改及讨论、内部会议的内容及有关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摄制事宜决定决策等均属于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包括任何一方或者其他第三方不得擅自对任何人或者机构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就上述问题发表任何言论。否则,守约方有权依法追究有关方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有效。
二十、效力及违约
1、本合同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如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如因乙方原因,未能保证完成片的质量或出现缺损、瑕疵、通不过国家电影局的审查,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3、甲方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时间将投资到位。如因甲方投资延误拍摄制作工作及未能如期支付预算导致本片延误或不能完成,则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超支及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乙方不退还所有已收费用。
二十一、纠纷解决
双方应本着互敬互利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合同。若有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效力。
二十二、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指: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政策变更以及其他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本协议约定之义务,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权利义务。
二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二十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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