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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怎样应对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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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怎样应对自动离职

  一、自动离职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废止)第二条第(一)项首先提到“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将自动离职解释为“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笔者认为可将自动离职做如下定义: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或递交辞职后,未经单位领导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以默示的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自动离职并不是全自动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出现员工自动离职时就认为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无需采取任何程序,但有时会出现员工重新找上门要求继续上班、支付工资或要求补交社保。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时,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因此,自动离职并不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三、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怎样处理

  从前述分析看,员工自动离职,只能算员工暂时离岗,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对员工出勤纪律做出明确规定,旷工多少天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要有具体的标准。

  二是履行通知手续。当出现员工自动离职时要通知员工上班,达到规章制度或劳动规定的旷工天数逾期不上班则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可以向员工送达《返岗催告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出具解除。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则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送达。

  三是解除劳动合同应程序合法。具体表现在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四、员工自动离职不能克扣工资

  工资是员工对已提供的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资,不能因员工“自动离职”就“没收”其劳动所得。当然,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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