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

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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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发放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负责相关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安全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便携瓦斯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仪等安全仪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和简易维修。
第3条 收发仪器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时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
第4条 交接班时,要把安全仪器使用情况、损坏情况交接清楚,做到物、卡、帐相符,出现问题时要进行汇报。
第5条 发放安全仪器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对光学瓦斯检定器要进行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检查;便携式瓦斯检定仪、一氧化碳检定仪、瓦斯氧气检定仪等要对电压、误差等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仪器投入使用。
第6条 详细填写维修及发放记录,及时清点安全仪器数目,同时加强电气检查,做到安全用电。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认真执行仪器收发制度及交接班制度,导致仪器丢失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认真执行仪器发放前的检查,导致不合格仪器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填写仪器台帐,导致仪器管理混乱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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