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巷修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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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巷修班组长是巷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巷修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练避灾路线。巷修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保证本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需要连续作业的巷修地点进行作业时,巷修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3条  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检员(验收员)一起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  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巷修计划和操作规程等组织巷修施工。
        第5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  巷修施工中需要放炮的,巷修班组长要监督放炮员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并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
        第10条  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回报。
        第11条  保证巷修工程质量。
        第12条  组织落实巷修劳动安全竞赛、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3条  发现巷修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巷修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4条  巷修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退,保证安全。
        第15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6条  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巷修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巷修班组长对本巷修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没有按照巷修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问题,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形状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巷修施工中放炮未执行放炮有关规定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协调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巷修工作检查不认真,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巷修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34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巷修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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