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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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全局安全生产例行工作信息的通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在专(兼)职安全员监督下执行,具体为:

  (一)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安全措施和设施到位;
  (二)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会,施工结束后安全技术总结会;
  (三)施工现场安全例行检查;
  (四)安全生产巡视检查;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
  (六)安全生产例会;
  (七)安全学习、培训及安全宣传;
  (八)安全生产分析会;
  (九)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检查;
  (十)对安全隐患和安全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措施到位;
  (十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第四章:分公司或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对照安全生产例行工作具体内容进行表格化记录。

  第五章:安全生产例行工作由分公司或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工作记录汇总。安全工作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例行工作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由分公司或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进行汇总后逐级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程序:现场施工作业组向分公司或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口头报告;专(兼)职安全员汇总成书面材料向分管的安全领导或行政领导报告;分公司或项目部向局安全生产部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报告时间限定:施工组向专(兼)职安全员口头报告每天进行;专(兼)职安全员向公司或项目部报告一周进行一次;分公司或项目部向局安全生产部报告一个月进行一次。

  第九条:专(兼)职安全员在每天安全例行工作报告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己不能处理的,可随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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