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交通亡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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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受害人死亡)

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起诉状)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1) 本咨询意见中的起诉状系根据用户提供事实信息起草,并非通用范本,仅适用于本次咨询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诉讼索赔。

(2) 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议用户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代表其诉讼请求必然获得法院的支持。

(3) 起诉状中的损失金额可以通过赞为“赞为智法”提供的“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咨询服务自助获取。

(4) 起诉状应由原告签字后,与损失清单、证据材料等一起提交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号____室

原告:________,女,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住所地为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法定代表人

为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________元。

(2) 判令被告________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

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3) 判令不足部分由被告________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案外人________(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____年__月___日,被告________驾驶号牌为________的小型客车在________,与________所乘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________死亡及财产损失。经________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__负全部责任,________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________元,详见附件《损失清单》。经查,被告________为车辆________登记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________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被告________的侵权行为导致________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________作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赔偿项目明细》

篇二: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

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 区)每年交通事故 50 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 10 万人,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 一。

2009 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三,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 世界的百分之十六。而酒后驾车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罪魁之一。

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 2001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10.6 万人。

2001 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75.5万起,事故共造成 10.6 万 人死亡, 平均每天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达 300 人(注:每 5 分钟有一人死于交通事故), 直 接经济损失 30.9 亿元。 (来源:中国新闻社)

2002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10.9 万人

2002 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77.3 万起,造成 10.9 万人死亡、56.2 万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 33.2 亿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3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10.4 万人

2003 年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667507 起,这些事故造成 10437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3.7 亿元。去年,在机动车增长 1674 万辆、道路增加 4.6 万公里的 情况下,全国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出现了 10 年以来的首次下降,其中“非典”期间事故 下降明显。 (来源:京华时报)

2004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9.4 万人

2004 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 9.4 万人, 居世界第一。 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最 重要的影响因素。2004 年因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 89.8%,造成的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分别占到了总数的 87.4%和 90.6%。 (来源:新华网)

2005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98738 人

2005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50254 起,造成 98738 人死亡、469911 人受伤,直 接财产损失 18.8 亿元。 (来源:新华社)

2006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378781 起,造成 89455 人死亡、431139 人受伤,直 接财产损失 14.9 亿元。万车死亡率为 6.2。

2007 年上半年 2007 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15.9 万起,造成 3.7 万人死亡、18.9 万人受伤, 直接财产损失 5.4 亿元。超速行驶仍是机动车肇事的主要原因。

2008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 73484 人 由于奥运期间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2008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 73484 人,同比下降 10%。

2009 年,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2009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38351 起,造 成 67759 人死亡、275125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9.1 亿元。其中,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死亡 人数降幅明显。

2009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38351 起,造成 67759 人死亡、275125 人受伤,直 接财产损失 9.1 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 10.1%、7.8%、9.8%和 10.7%。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4 起,同比减少 5 起。全国万车死亡 率为 3.6,同比减少 0.7。

2010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11年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总体平稳。据统计,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从大的数字上来看是相对平稳的。

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

年份

事故(万起) 死亡(万人次)

75.5

77.3 66.8 45 37.8 15.9 23.8 23.8 21.1

10.6 10.9 10.4 9.4 9.9 8.9 3.7 7.3 6.8 6.8 6.2

56.2

47 43.1 18.9

27.5 27.5

9.1 9.1

18.8 14.9 5.4

受伤(万人次)

直接经济损失

(亿) 30.9 33.2 33.7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上 2008 2009 2010 2011

篇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律师辩护判刑半年

——陈XX交通肇事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7年11月9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李XX委托,为其丈夫被告人陈XX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李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被告人陈XX的妻子李XX处得知,被告人陈XX是受雇为某陕北老板担任司机工作,驾驶货车为老板拉货。2007年7月份的某天晚上,驾车行至陕西泾阳县境时发生交通肇事,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农用车的司机不幸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现被告人陈XX被关押在泾阳县看守所,案子已经移送至法院。该案一案一犯。委托人李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陈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并对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代理。委托人李XX还告知,该肇事车辆的老板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已经躲了起来拒不到案。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往泾阳县法院刑庭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陈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驶陕K19549号货车,从甘肃正宁返回西安途中,行至泾阳县泾永路声威包装厂段。由于会车占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锅厂村黄X驾驶的陕D/F5968号农用车相撞,致黄X及乘车人李X受伤,黄X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X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先要处理好该案的民事赔偿。经过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多次谈判、协商,终于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 1

偿协议。在法庭的刑事审判中,以被告人陈XX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的重点,为被告人陈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21日,在法院对被告人陈XX交通肇事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辩护人首先代表被告人陈XX及其家属对本案受害人黄X的家属表示最诚恳的道歉,对本案受害人黄X的家属表示诚恳的慰问。其次,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下面还谈了几点意见。

一、被告人陈XX及其家属同意尽一切努力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这证明被告人陈XX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二、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和过程,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最后,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考虑以上情节,能够对被告人陈XX从轻、减轻处罚,能够考虑对被告人陈XX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7年12月6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本案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陈XX交通肇事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中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多次谈判、协商,终于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同时抓住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使本案被告陈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陈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87450919

邮编:71000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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