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离婚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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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离婚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市区 小区号楼 单元 号,联系电话:

被告:XX,女,198 年 月 号出生,汉族,住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 年 月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之后于200 年 月在 市 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 年12月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并对原告和原告的父母进行辱骂,后发展到身体冲突。到2010年 月,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开始分居。分居之后原告曾努力弥补双方的关系,但是被告及其父母却不断对原告提出无理的要求,并数次辱骂原告,被告还数次故意毁坏原告及亲属家的物品。被告的行为令原告身心俱疲,在朋友、同事间难堪、痛苦,并严重损及原告自尊、人格。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人生观、价值观不同,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复合的可能,因此,原告在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结婚证复印件

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女,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北沟小区5号楼6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32628195602191450。

被告刘××,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双峰寺镇贾营村一组56号,身份证号130821196910250079。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

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离婚起诉书范本(第二次起诉时适用)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贵院审理,在(20××)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依法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院受理双方离婚后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4月3日下达(2008)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2008年7月16日双方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分配、小孩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并于同年九月结婚,现有小孩两个:杜振源,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杜琴,女,1998年8月17日出生。原、被告在婚后期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一直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口角不断。1998年由于被告经常打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被告见家中无钱,就到外面借高利赌,于是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经村干部调解,被告仍无悔改之意。二00一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既未与家里通信,也未给小孩抚养费。现在原、被告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两人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2月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杨惠琳出生于2004年1月19日,二女儿杨思琪出生于2006年12月23日,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的恶习全都表现出来,被告外出打工从未给家里寄过生活费,他没钱了还让原告从娘家借了19000元,后还了5000元,至今还欠14000元。被告于2008年12月23因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告和孩子在家盼望被告出狱后能好好的过日子,但被告出来后,非但不回家,还玩失踪。原告后来托人打听到了被告的电话,打通后原告和被告商量着说想离婚,但被告以杀死原告全家相威胁,不同意离婚。现原、被告已无感情可言,仍不能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结婚时嫁妆系原告所买,要求归原告所有,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篇二:民事上诉状(离婚)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女。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广州街道*******一巷89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张 ***,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广州县**街道***居委***居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4***********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2009)广法民初字第66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广法民初字第666号第二项判决,改由被上诉人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26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并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

2、撤销(2009)广法民初字第666号第三项判决,依法对包括位于广州****一间宅基地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财产详见清单)。

3、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明显过低。 2006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张***,小孩一直由上诉人照顾,小孩正处于快速长身体阶段,需要增加营养,小孩生病的医药费上诉人一直拒绝分担,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小孩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上诉人是做生意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抚育费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此,上诉人应以每月1000元一次性支付小孩16年的抚养费。

二、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依法对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一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事实不清,婚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父母借款17万元和上诉人投入18万元于2007年10月用被上诉人在父母的名字购买位于****路的一间屋地,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也承认该笔借款的事实,并称于2009年1月31日被上诉人已经将以上的借款还清给上诉人的父亲,并支付4000元利息,事实上,*****路的一间屋地及上盖物都属于上诉人夫妻的共同财产,理应依法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嫁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错误的,嫁妆是上诉人的父母赠送给上诉人的,应属于个人财产,被上诉人无权参与分割。

3、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购买的液晶电脑一台(价值10000元),电视机一台(价值8900元),微波炉一台(价值488元),床,床上用品和衣柜等共计6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

行分割。

综上所述,由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二O一O年月日

篇三:民事上诉状(离婚诉讼)

民事上诉状(离婚诉讼)

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民初×××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民初×××号判决;

2.请求二审改判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包括×××××××××××××××);

3.诉讼费和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对证据的认可和采纳上有失偏颇,致使事实认定不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购买了×××住房一套,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该房产购置发生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收款收据5份以及付款单一份,以及证人证言一份,用以证明该房屋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购买,以及上诉人支付过装修费1084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仅因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就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致使本应该明确的事实不能明确,上诉人利益也因此而受损。

二、一审法院没有尽到自己的调查义务,致使事实认定不清。

在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出本案涉及的位于×××住房系被上诉人前夫的单位集资房,被上诉人占有名额却无能力购房,因此,该套房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购买,后因办理手续等原因落户在被上诉人儿子×××下。当时×××尚未成年,根本不可能独立自行购房。这些事实上诉人既然已经在庭审中提出,法院则有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的义务。

我国宪法及法律既然赋予了法院审判的职能,同时也授予了法院查明事实,息诉止纷的义务,而一审法院在整个庭审中,并没有对案件整个事实进行调查,没有查明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就作出判决对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做处理,不仅认定事实不清,还有避难就简的嫌疑。

三、一审法院在作出民事判决时,没有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事实不清就作出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的判决原则是“高度盖然性原则”。而一审审判时,上诉人已经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依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共5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证实,只要一审法院真正本着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的原则,认真贯彻履行了法律所要求的审判义务,则其必然能真正了解清楚本案事实。而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仅仅对双方登记结婚日期、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对于一审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仅凭一句“本案不作处理”便就此带过。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没有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没有恰当的应用自由裁量权,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判决。对此上诉人

不服。

四、法律作为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是二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无子女。当时,被上诉人刚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生活困窘,带着两个孩子没有经济来源,甚至都没有住所。在经人介绍后才与上诉人相识,在考虑到了对方的现状,也考虑到了孩子的抚养后,上诉人丝毫没有嫌弃其困窘的现状与之结婚,并抚养孩子十多年。还专门为其连续购买了3年的保险。在被上诉人生病时,上诉人无微不至的照顾她。本以为一夜夫妻百日恩,上诉人对她和两个孩子也算是多年照顾,仁至义尽。

而渐渐的相处的过程中,上诉人才发现被上诉人实际上是带着利用的目的和上诉人结婚,更看重的不是情谊而是金钱。在家庭钱财的管理方面,多次背着上诉人偷拿钱财,还因此做过报警处理。双方感情就在这些矛盾和过程中逐渐消磨殆尽,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开始谈论提出离婚。直至讨论到离婚和分割财产事宜时,被上诉人的儿子白云龙竟然动手打了上诉人,也有报警记录为证。对此,上诉人认为自己遭到利用和背叛,自己多年抚养的孩子竟然因为财产问题动手打了自己,上诉人着实觉得寒心。多年来,上诉人处处为这个家庭考虑,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多年来都是上诉人支付,除此之外,还要照顾×××生活开支,大女儿×××的出嫁办理嫁妆、酒席。生活开支都是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也并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只是多年来

有积蓄6万多元,都全部在结婚后的这几年内花费完了。

如今,上诉人已经年过六旬,身带残疾,积蓄全部花完,而别上诉人看上诉人再没有可以利用的地方,就不愿意再与之生活,多次提出离婚。既然已经无法和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下去,就分开后各奔前程。在此过程中,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并无不妥,也提供了所能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基于我国普通群众的普遍证据认知现状,不可能每个当事人都能在事情发生时考虑到后果,也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能够组织出完美的证据链,更不应当是一旦存在证据瑕疵,就干脆不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够考虑到被上诉人的现实情况,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作出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为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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