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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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用于被告者不服一审判决,而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要从新审判的一种法律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刑事上诉状「」范文(通用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上诉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刑事上诉状「」

民事诉讼原告:陈xx,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城关区小沟坪50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民事诉讼被告:王xx,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西路34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xx元。

【篇三】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蔡xx(一审被告),女,xxxxxx,电话:139××××××××.

  委托代理人:岳xx,1xxxxxx,电话:132××××××××.

  被上诉人:郑芸(一审原告),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xxxxxx.

  法定代理人:郑迎健,男,xxxxxx,电话:02983××××××.

  上诉人因郑芸诉蔡文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0日(2006)新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第一项由上诉人承担1万元的择校费理由不充分,请求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的诉讼费用与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部分错误,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准确与不完整之处.上诉人认为该择校费应由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部分错误

  (一)被上诉人不是“考入西安市高级中学”的

  一审判决书认定“2006年8月考入西安市高级中学”是值得商榷的.考证择校费的成因可以知道,因为被上诉人中考分数不够西安市高级中学的录取分数,所以才需要交纳2万元择校费.反过来说,如果被上诉人是“考入西安市高级中学”的,那又何来“择校费”之说?

  (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郑迎健“系残疾人”、“无业”不准确

  (2000)西民二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对郑迎健先生的健康状况有界定:“虽有残疾(左脚趾部),但不影响其工组和生活”.由此可见,“有残疾”与“残疾人”是有很大区分的,郑迎健先生左脚趾部的残疾从外观上根本不能发现,且“不影响其工组和生活”.一审法院认定郑迎健“系残疾人”不准确,有导致误解其残疾影响其工组和生活之嫌.

  该判决书还写道“……郑迎健……目前经营的冷饮、百货商店,经济上还有一定收入,且孩子郑芸一直随其居住,生活环境较为稳定.”郑迎健现在将其原来用于经营的房屋用于租赁,有一定的租金收入.

  二、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准确与不完整之处

  (一)“择校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所谓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诉人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七第二款中的“合理”是本案的关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请增加的“择校费”不是“合理要求”.

  择校费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但又没有完全禁止的一项教育费用,令人费解的是一审判决书确写到“按有关规定范围内交纳择校费属教育费用,上诉人应承担一半”.至于一审判决书中所谓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则语焉不详;上诉人一直在收集有关择校费的相关规定,但是没有发现择校费合法合理的条款.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包括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请增加的“择校费”不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与第三十七条所谓的“抚养费”.

  若被上诉人不择校,而选择一个与其分数相应的普通中学就读同样可以完成其高中教育,不会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也没有剥夺其法定的受教育权利之虞;且上诉人的个人收入有限,无法承担被上诉人所谓的“择校费”;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受教育)权利滥用行为.

  而且被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在被上诉人决定择校及交纳择校费之前没有与上诉人商量过.如果事前商量的话,上诉人会想办法筹钱(如寻求上诉人现在的丈夫王永绩先生帮助或借钱),因为上诉人一直很关系被上诉人的健康成长与教育情况.

  依据法理,夫妻离婚后相互之间的家事代理权自然消灭.对于被上诉人决定择校及交纳择校费这样重大的事务,不能认定郑迎健先生在没有上诉人授权的情况下有代理决定权.郑迎健先生作出的或支持被上诉人决定择校及交纳择校费的行为是其单方行为或与被上诉人的共同行为,不是其与上诉人的共同行为.所以,依据“自己责任”原则,被上诉人不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二)上诉人没有“给付能力”

  鉴于这点一审法院已认同,上诉人不就此展开.

  (三)被上诉人的父亲有“给付能力”

  被上诉人的父亲在与上诉人离婚时经营冷饮、烟酒、百货商店,【(2000)西民二终字第763号判决书可资证明】,现在被上诉人的父亲为他人开车,有一定的收入.此外,被上诉人的父亲所居住的房屋对外出租,被上诉人的父亲也拥有一定的租金收入.希望法庭能够调查被上诉人父亲的收入情况.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可知,被上诉人诉请增加的抚养费不应该由没有“给付能力”的上诉人承担,而应该由有“给付能力”的被上诉人的父亲郑迎建先生承担.

  三、希望法庭酌情考量的、与本案有关的若干事实与情况

  (一)上诉人在与郑迎健先生离婚前曾受郑迎健先生打骂乃至虐待,上诉人因不堪忍受郑迎健先生的非人道的对待才诉请法院离婚;由于上诉人当时法律知识不多,不知道可以在诉请法院离婚的同时或离婚一年后向郑迎健先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现在因为诉讼时效已过,上诉人暂时不打算向郑迎健先生提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离婚时,上诉人为了早日解脱苦海,没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几乎是被郑迎健先生“扫地出门”的.上诉人保留在适当的时候诉请分割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二)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离婚后,上诉人一直克服种种困难承担被上诉人每个月150元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并且试图维护双方之间良好的母女关系;但是被上诉人一直不能理解一个母亲为生计而忙碌的艰难,也不配合上诉人为维护双方之间良好的母女关系而作出的种种努力.自从上诉人与郑迎健先生离婚后,被上诉人每次到上诉人的母亲处拿每个月150元的抚养费,但从未叫过上诉人的母亲“姥姥”或“外婆”,也从未叫过上诉人现在的丈夫王永绩先生“叔叔”或“伯父”.最令人寒心的是上诉人从未叫过上诉人“母亲”或“妈妈”, 上诉人到被上诉人的学校或其住地要求见她,她总是避而不见.

  (三)如果明知上诉人没有支付能力,强制执行一审判决,则有可能危及上诉人现在的家庭稳定,严重影响上诉人、上诉人的母亲及王飞扬的最低生活保障与最基本的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篇四】刑事上诉状「」

  1、标题为民事起诉状

  2、第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原被告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如果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次行一定要写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信息。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需要对方给付的具体标的,分点描述。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篇五】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17)鲁XX刑初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XX人民法院(2017)鲁XX刑初XX号判决,改判宣告被告人XX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XX具有诸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对此已经作出认定,但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幅度过小。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构成自首,应从轻处、减轻处罚。

  根据案卷的发、破案经过显示XX年XX月XX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上诉人主动到交警大队领取酒精检测报告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归案后,积极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缴纳罚金。一审庭审,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接受法院的判决,请求法院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这足以说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因此,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偶犯、初犯。

  上诉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中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酒量较好,且在酒后一个多小时之后驾车上路,在执勤民警查酒驾时神志十分清醒,能按照要求停车到指定地点。在进行抽血鉴定后,体内酒精含量为129 mg/100ml,不属于深度醉酒。对于该种程度的醉酒,浙江、江苏、上海对此作出不认为是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山东作为临省,其发展程度相差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请求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

  综上,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自首等情节。上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未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宣告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pindukj.com/falvwenshu/20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