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遗嘱

女方再婚后,能否将祖父母抚养的子女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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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贺某与高某在2005年结婚,婚后2007年生育一个儿子高某某。2008年高某因一场意外死亡,贺某的为此精神失常住院治疗近一年,没有稳定收入无法抚养孩子。高某的父母就将贺某的儿子接到家中自己抚养。2012年贺某恢复正常并再婚,了而且与后夫也一直未生育,现贺某想要把儿子接回自己抚养,但高某父母坚决不同意。

                              南丰 小陈

  答:贺某可以将儿子接回与自己同住。《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依据这种关系,父母对子女享有第一位的,无条件的抚养权。同时也要承担第一位的,无条件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可见,祖父母的抚养权在顺序上是后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你的陈述,在高某去世后,儿子高某某依法应由贺某抚养,但当时其生病,生活和劳动能力受到限制,祖父母把高某某接回抚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贺某再婚后,生活条件改善了,且与后夫也未生育情形下,有权要求将孩子接回自己抚养。高某的父母认为孩子是高家的血脉,坚决不同意将其交给贺某和其后夫抚养,是基于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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