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已生效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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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就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等进行了商谈后,达成了离婚协议,还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但事后对方未按协议履行财产分割相关手续。这种情形下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答: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子女在抚养、债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文书。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反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协议可以反悔。这些情形及相关规定包括:

一、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过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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