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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外运多少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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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宁波市渣土外运费用规定

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1、《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0年第一期刊登的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所规定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试行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试行期限已满,本文为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

2、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应依据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由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的试行标准与核定标准一致,并且中心城区的区域范围也未作调整,因此,我处在《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10年第一期所刊登的《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除综合解答中的“(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调整为“(甬价费

[2010]139号)文件”外,其余解答内容仍旧适用。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费〔2010〕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20.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30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1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40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8.0元/吨;建筑泥浆为10.0元/吨。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2.3元/吨;建筑泥浆为3.2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鄞价[2011]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和市物价局、城管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经研究,制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鄞州区区域内生产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20.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30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1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40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篇二:渣土外运

渣土外运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体检中心拆除后渣土运输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慈铭体检中心渣土外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址:北京市西城

二、作业内容:负责1层、3层、4层、5层、6层渣土运输及清理工作;

三、合同费用:15万元(大写:拾伍万元整)

四、相关约定:

1、乙方用于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有合法手续并购买相应保险,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渣土消纳手续,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清洗、遮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垃圾遗撒、饶命、不按照规定处理渣土等问题,引起的政府部门相应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4、渣土运输过程中,由乙方负责设置警示标识,乙方车辆造车的交通事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将施工人员名单报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制作入场证件,凭入场证件出入工地。

6、乙方无条件听从甲方的一切合理安排,拆除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7、在施工过程中若清运项目有所变动,乙方无条件听从甲方安排,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拒绝。

8、不得损坏主体结构,不得破坏原有消防、用电线路、采暖等配套设备,否则,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

9、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所有入场施工人员禁止在场内吸烟,违者罚款2000元,清出场内。

10、乙方施工中应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施工人员安全,施工中乙方施工人员出现的任何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

11、未经甲方允许不准将与施工人员无关的任何人员带入施工现场。

12、清运进度应符合甲方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延期,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0元。

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 日期:

篇三:渣土外运方案

土方外运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述

本工程有一处人工渣土场,挖方量较大,将近20万立方米,工期紧,工作量大。本工程首要任务就是将该人工渣土场清除,以开辟施工场地,进行清表、降水及路面施工等后续工程。因此组织好本工程渣土外弃计划非常必要,是保障工期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测量控制

做好场地控制网的测量工作,建立控制基准点,测放土丘开挖边线。将高程控制点引至土丘附近,以方便随时控制清土标高。

三、协调准备

1.提前办好渣土受纳许可证,核查渣土、挖掘机、装载机及操作司机的有关证件,保证各项手续齐全完善。

2.做好施工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与市道路道路及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并做好场地周边及运输道路沿线单位和居民的配合工作,为土方外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

四、弃土场安排

根据实地考察及调研,经协调后,选定弃土场位于昌平南口,距离施工场地约20公里。

五、机械设备安排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结合土方外运距离及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计划配备300型挖掘机5台(1.6m3)、50型装载机8台、渣土车50台(25m3)。

六、土方开挖技术措施

紧密结合工程周边自然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图纸及施工的特点和要求,充分考虑现场条件、运输条件、分段施工步骤和工程总体部署等各种因素,安排好各工序的穿插施工,有效投入和合理安排足够的土方工程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土方开挖的先后顺序、分段开挖部位和深度以及运输坡道的合理布置,以满足工期要求。

七、土方开挖安全措施

1.采用“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

2.开挖前对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进行全面了解,如遇地下管线,不得盲目开挖,及时向项目部、监理、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3.对分层挖掘的深度视实际挖掘时的土质情况,周边环境,作具体调整,若表层土质较硬,则第一层可挖稍薄一点,以利于第二层挖土时停挖机。若表层土质表软则第一层稍微挖深点,以减少下层挖掘机翻土量,从而加快挖土速度。分层挖土的目的是减轻土体向前挤压力,上一层和下一层的距离不宜长也不宜短,如距离过短则失去了卸荷的作用和意义,但也不可太长,过长会增加挖机的开挖距离,影响施工功效。

八、司机、车辆的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1.土石方运输车辆司机必须具有该车型的驾驶证和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上岗证,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及驾驶员守则。

2.对土石方运输车辆司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并向业主提交培训交底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

3.土石方运输车辆必须是“三证”(即行驶证、营运证、渣土运输证)。

4.土石方运输车辆车厢高度小于1.1m,必须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或篷布,加盖装置必须状态良好,盖板严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盖板破损,必须及时维修,否则不得使用。

5.土石方运输车辆车容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灯光齐备,前后车牌要整洁清晰,不得故意涂改,遮挡车牌号,尾牌清楚。尾牌必须安装在规定位置。

6.土石方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车箱四周挡板的高度,检查时以看不到土石为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重新装车。装车后派专人上车拍土、压实,并用挡板或篷布覆盖,以防漏、撒。

7.土石方运输车辆司机不能强行要求超量装载。

8.土石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注意交通安全,不得闯红灯和超速行驶。

9.土石方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和弃土场地前必须经过指定的洗车池,并由专人负责冲洗,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车辆方可上

路。

10.土石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所有与社会路交叉路口必须设专人穿反光衣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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