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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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如何破解交通行政执法之难

交通行政执法涉及到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规费征稽管理、城市客运管理、港航海事管理等部门,牵涉到客运、货运、水运、养路费、运管费、附加费、过路过桥费等方方面面,只要是有车就与交通行业执法密不可分。从这个角度讲,交通行政执法属于行业综合执法。近几年,社会经济不断进步,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业执法不断细化,执法保障不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一样,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执法难。行业主管部门和不少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不少研究,个别地方还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如何破解交通行政执法难谈谈自己的个人见解。一、交通行政执法难的成因及表现形式交通行政执法难,归结起来就是:检查难、取证难、扣车难、处罚难、执行难。它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经济的、人为的等多方面因素。各个地方还会有各自的特点,就夷陵区而言,除了上述原因以外,管理相对人群体的弱势和特殊性,也是造成交通行政执法难的重要原因。笔者对交通行政执法难有自己的见地,简单的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后意识导致的不在乎。众所周知,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始终在不断进步。从建国之初到如今,交通系统的管理权限虽多次受到限制,但综合性一直很强,每一项都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到百姓的切身利益,主观上将交通行政执法至关重要,不能丝毫马虎。但是执法环境却发生了根本变化,过去的人治已经结束,今天的法治全面铺开,这种制度上的根本转轨,难免在人们头脑中残留了很多落后意识。比如,认为交通行政执法无非不就是“和处罚”相结合,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对交通行政执法的不在乎,认为交通行政执法反正也就是那么回事儿。就执法人员而言,心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框框,加上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较差,敬业精神不强,执法队伍整体缺乏足够的“精、气、神”,认为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管理相对人对交通行政执法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状况是比较了解的,甚至连上班下班就打听得清清楚楚,对交通行政执法更是不在乎,任凭怎么样,稳坐钓鱼船,照常我行我素,从而导致交通行政执法总是低调处理,平淡无奇。二是管理模式带来的不严密。交通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就行政执法整体而言,只是冰山一角。法律法规是不断健全的,完全依赖于法治需要一个转轨期,一下子摆脱人治是不可能的,很大程度上还要保留人治,或者说必须人治和法治兼容。同时,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过程,也需要行业之间、部门之间执法的兼容性和互补性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个磨合期往往带来执法相互脱节,需要大量协调。比如,交通行政执法和公安交通管理之间的证照管理,就分属两种独立模式,互相不能替代,互相不能制约,实质上又没有根本区别,只是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了不便。又比如,交通行政执法中,对拦车检查的限制性规定,就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了投机空间。三是分头执法带来的不关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行业内部的行政执法已经根据部门特点十分细化,执法主体也大都是法律授权的各个具体管理部门,分头执法,互不关联,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部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遇到自身执法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时,不愿意多管闲事,不可能违法执法。管理相对人遇到执法人员要求检查时,也不清楚究竟,不知道如何是从,有的接受检查,有的则置之不理。时间长了以后,愿意接受检查的就少,置之不理的就多,恶性循环,执法成本增加,安全隐患突出,执法形象变差。四是保障不力带来的不乐观。交通行政执法应该由人员经费、交通工具、执法设备、安全保护等方面作为执法保障,由于现在实行的是分头执法,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就相对分散,执法设备的科技含量不高,甚至比管理相对人落后。尤其是执法人员在遇到公然逃避检查和暴力抗法时,往往处于劣势,执法权力得不到保障,受骂挨打的事情经常发生,有的在被打骂以后,不仅得不到公平处理,而且还可能被恶意寇上执法不文明的帽子,十分委屈。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大打折扣,对执法丧失信心,这也恰恰是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人所希望看到的。五是亲情友情带来的不理解。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靠执法人员来执行,而执法人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社会关系中的复杂关系,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执法行为。

篇二:长沙市城管局权力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部门名称: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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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林某不服开福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林某不服某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关键词】非法营运;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zgcpwsw/hun/hnszsszjrmfy/xz/201506/t20150602_8377472.htm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0日,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本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林某涉嫌在长沙市某区芙蓉北路地段从非法营运,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林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营运的事实,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林某用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林某的非法营运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某区交通局对林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于2014年3月26日缴纳罚款1万元。其后林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撤销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所交罚款1万元。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着制服,违反了道路执法人员着装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特向某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罚款1万元。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郭超律师、孙昱律师接受长沙市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就案件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区交通运输局作为长沙市某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具有长沙市某区城市客运市场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某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正当合法;

三、林某在没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营运,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某区交通运输局对林某的车辆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措施法律依据充足。

综上所述,某区交通运输局作为长沙市某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依 法对林某非法营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合法,法律依据充足,林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根据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长编委发[2012]19号关于印发《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及《关于理顺城区公共客运执法体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某区交通局查处本辖区内的非法营运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某区交通局提供的现场视听资料记录了林某有主动停车揽客、主动报价议价、主动让乘客上车的过程,且林某在其亲笔书写的《陈述申辩书》和《保证书》中也承认其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林某在未取得车辆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营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某区交通局在对林某实施行政处罚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了林某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某区交通局对林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林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旦生效,其法律效力不仅及于行政相对人,也及于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被撤销。只有在符合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时,行政行为才能够被撤销:

一、行政机关赖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该主要证据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证据,而不是诉讼阶段重新收集的证据。

二、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错误地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错

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

三、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附:交通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流程

【交通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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