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

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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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爆检查组是保证井下电气安全的专业组织,为使其能正常开展工作,做到有职有权,业务上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直接领导。
2、防爆检查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身体素质好,业务熟练,经过防爆原理、三大保护等专业培训,且有资格证书。防爆检查组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该组人员调动要经过机电矿长批准。
3、防爆检查组应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和阻燃电缆等的管理和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4、防爆检查组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各项制度有检查、监督实施的权力和义务。
5、由于防爆检查组工作失职,不按期检查防爆性能和不负责任造成失爆或发生事故,应由机电矿长负责追查防爆检查组及责任人的责任。
6、防爆检查员必须配备专用工具,下井工作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查仪。
7、防爆检查组人员必须熟悉井下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
8、防爆检查组人员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性能及检查地区的瓦斯浓度。
9、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瓦斯浓度在1%一下时方准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10、在检查中发现严重失爆或重大问题是必须责令责任单位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的设备不能送电运行。
11、将检查出问题填写隐患三定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防爆检查组根据整改日期进行复查,认真填写记录,存档备案。
12、对全矿防爆设备状态要实行月总结,以书面报机电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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