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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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其事先必须 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区内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3 定义
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作业安全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1.2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1.4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1.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1.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1.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备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4.1.8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4.2.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国家标准》GB2811的规定。
4.2.2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2.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作吊装锚点。未级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2.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2.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3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3.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3.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3.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吊起。
4.3.4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3.5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3.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4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4.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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