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

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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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和校舍资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防范。
        (三)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区教委和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方案,并配合实施排危。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外出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二、考核奖励
        1.学校对安全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应实行奖惩。
        2.学校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报请校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切实将目标落实到每个年级、每名职工。对班主任实行月考核、月奖惩制度。
        4.学校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金额奖励。  
        5.学校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6.学校对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属实者,予以奖励。
        三、责任追究
        1.学校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中心小学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依据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追偿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处理意见。
        2.学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3.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4.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加重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鼓场街道石梁小学
        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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