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安全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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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地质专业知识和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组长开展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3条  按组长分工,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地质工作。
     第4条  积极深入现场进行地质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测量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6条  按照分工及时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  定期参加水害隐患排查,并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意见。
     第8条  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
     第9条  根据分工认真做好全矿储量计算、回采率考核和采掘工作面地地质预报工作,回采工作面地采后总结,严格回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煤炭资源地合理回收。
     第10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地各项工作任务。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本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罪犯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预兆或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质组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对本人承担的地质工作负责。
     第15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错误,而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或其它责任。
     第16条  因本人的原因未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因本人原因未排查出煤矿防治水重大安全隐患而造成水害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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