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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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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679〕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考核评价标准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总监办、项目经理部应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总监办负责对项目经理部“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公示和抽查,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考核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办应按照《通知》规定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向负责主管的业主、总监办备案。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部应按照《通知》,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
(四)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总监办应按照《通知》,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将各项目部的考核评价结果上报业主、总监办备案。
(五)各项目部应建立完善“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三、创建“平安工地”的要求
(一)总监办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每月审查安全生产费落实情况,对“平安工地”创建负责。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创建工作和隐患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应予以处罚。按照《通知》规定内容,每半年对项目部组织一次“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建立考核评价台账,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总监办应建立和完善“平安工地”档案管理,对项目部的考核评价记录及结果应存档,并将评价结果向业主、总监办备案。
(二)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科学管理,对本合同段创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按照《通知》,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总监办报备。
(三)总监办应将创建“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巡查和督促整改,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平安工地”建设要求落到实处。按照《通知》规定内容,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施工合同段独立开展考核评价,复核施工单位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同时,对本监理合同段进行自查考核评价。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存档,并向总监办、业主报备。
四、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及要求
(一)总监办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强化安全管理,对该项目部创建平安工地及考核评价结果负责任。
(二)总监办对该项目部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必须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面,必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价,直至达标。
(三)总监办应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按照标准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四)工程项目实施期间,考核期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不能评为示范等级;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
(五)项目部每月一次自查,重点检查平安工地建设情况,安全管理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清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自查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存档,并向总监办和建设单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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