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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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三、工程项目是施工安全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事故危险。

  四、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五、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六、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当责令立即全部或局部停工,在制定并落实隐患治理方案,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七、各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报表。

  八、对于不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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