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

工程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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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本单位特殊工种作业。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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