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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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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