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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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进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
        (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 ,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十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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