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采煤监区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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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煤监区支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指示。
        第2条 熟悉本工作面煤层、顶板特性、顶板管理方式和所采用支柱的性能、结构原理及使用维护方法,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施工前,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掌握各种支护参数及要求,按工作面支护质量标准化要求精心施工,确保工作面生产的安全。
        第4条 施工时,首先进行敲帮问顶,检查作业地点顶板、支架、煤壁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空顶作业。
        第5条 必须与采煤机司、机放炮员等工种人员密切配合,保证落煤后及时支护顶板。施工过程中,按规程要求及时支设支架,确保工作面支护质量符合要求,保证生产安全。
        第6条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向监区值班队长及时汇报请示后,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作业。
        第7条 杜绝“三违”,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支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支护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0条 采煤监区支护工对本工段的顶板支护工作负责。
        第11条 施工时未对作业地点认真检查、或发现隐患未及时处理、或空顶作业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时遇有特殊情况,未及时向监区汇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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