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机电部业务保安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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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规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条 负责煤业公司各矿井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考核落实。
  第三条 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的业务保安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督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 负责煤业公司各矿主要设备的技术选型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负责煤业公司各矿机电设备、大型材料、专用工器具、备品配件与五小电器计划的选型审查。
  第六条 负责煤业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等维简、安措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设备的租赁、调拨、大修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及重大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按有关规定审(报)批相关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参与审查公司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九条 参与重特大机电事故分析处理及组织较大机电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公司采掘机械化装备程度、设备维修费、电耗指标等工作目标的考核。负责节能、环保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供电、供暖、给排水、防雷技术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除采掘工作面顺槽及联巷以外的巷道的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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