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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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井下要有合理的通风系统,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区域,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区队主要领导、技术人员各 100 元。
        第2条 扩散通风超过6m,应停止作业,违者罚款 100 元。
        第3条 通风设施要齐全、可靠,损坏后不及时维修的罚通防工区 100 元。
        第4条 井下行车撞坏风门,刮坏风筒的,要按事故追究责任。
        第5条 行人、车辆通过风门时,要及时关门,以防风流短路,违者每道风门罚款 5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6条 风门前后、密闭前5m范围内要支护完好,不准有淤泥积水或堆放物料等,违者每处罚款 30 元。
        第7条 工作面停采30天内应封闭完毕,每拖后一天罚款 10 元,密闭漏风,罚管理单位 50 元(每一处罚款 50 元)。
        第8条 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超限,每次罚通防工区区长 1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9条 巷道超过6m的独头,停风停止作业的盲巷,必须及时打栅栏、挂警标,否则罚通防工区 100 元,随便拆毁栅栏进入盲巷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0条 局扇距回风口应大于10m,风机上架高度距地面不得低于0.3m,要使用消音器,违者罚管理 单位 50 元。
        第11条 局扇必须使用风电闭锁,无风电闭锁罚款 200 元,高压部位加衬垫,保证不漏风,有一项不合格罚管理单位 50 元。
        第12条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无破口、接头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异径处设过渡节、拐弯处设弯头、风筒距迎头不得超过5m,每有一处小口罚管理单位 10 元,每一处大口罚管理单位 20 元,一处接头漏风罚 10 元,其余各项有一项不合格者罚管理单位 30 元。
        第13条 局扇不得随意停开,违者罚款 200 元(停电除外),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4条 局扇停风后,没有立即撤出人员继续在迎头停留,每人罚款 50 元。
        第15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或有人工作的硐室,每班瓦斯检查不少于2次,高瓦斯区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每发现一处漏检罚责任者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16条 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时,必须到采面和迎头进行检查,并以当班区长签名为准,否则视为漏检,漏检一次罚款 200 元。
        第17条 瓦斯检查空班,罚通防工区区长 100 元,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罚责任者 300 元。
        第18条 检查牌板要填写详细清楚,距工作面迎头不准超过100m,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 100 元。
        第19条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记录板、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管理制度,每错一处罚款 100 元。
        第20条 瓦斯检查日报不按时交矿长、总工程师签阅,一次罚责任人100 元。
        第21条 井下各工作点出现瓦斯超限、温度超高,没有立即向矿调度汇报或未检查出来,按瓦检员工作失职处理,并追究当班瓦检员责任。
        第22条 处理瓦斯积聚,要有安全措施。没有措施或措施不执行的罚责任人 500~10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3条 启封密闭要制定启封措施,否则罚有关责任人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4条 临时停风超过4小时以上的工作地点,未检查瓦斯就进行工作,罚责任人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25条 井下使用的刮板运输机、皮带机各转载点必须设洒水喷雾装置,并能起到灭尘效果,若一处不符合规定,罚管理单位 100 元。
        第26条 掘进迎头消灭干打眼,发现一次干打眼罚款 200 元;爆破时未使用水泡泥的,发现一次未使用罚款200 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27条 水管不到迎头,罚工区 100 元,放炮后不洒水,罚带班区(排)长 100 元。
        第28条 主要进回风道、采煤上下顺槽、掘进工作面皮带运输巷,必须设置水幕、净化风流,每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罚管理单位 200 元。
        第29条 井下各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机头、机尾,配备的灭火器材不准挪用,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发现挪用或无故放空的灭火器材,每一处罚款 100 元。
        第30条 每一入井人员严禁向井下携带火种、烟草、一经查出罚款500~1000元;井口房、通风机房、安全信息中心、主扇风机房不得有烟火,违者罚款 200 元;井口20m范围内生火取暖者,一次罚款 200 元。
        第31条 采空区必须进行防火注浆,注浆量按《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工区主要领导 100 元,并限期整改。
        第32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气焊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违者罚款 200 元,造成事故另追究责任。
        第33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违者罚款 100 元。
        第34条 井下皮带巷,要铺设洒水管路,每隔50m留一个阀门,并对皮带巷定期洒水灭尘,每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管理单位 50 元。
        第35条 井下各巷道要按规程要求定期冲刷,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发现一处罚管理单位 100 元。
        第36条 井下火区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46条、247条、248条、249条、250条规定,违者罚款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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