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煤业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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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负责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程、措施等,参与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条 协助经理主管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三条 组织编制并落实安全考核、奖惩等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制度、措施。
  第四条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和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事故抢救工作;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落实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演练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矿井质量标准化等各种安全工作。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投产验收。
  第十条 负责督导安监部日常检查和组织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群众搞好安全检查活动,认真听取他们的汇报及工作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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