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

矿井火灾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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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井下严禁使用可延燃橡套电缆和非阻燃皮带。

2 井下机电硐室一律不用可燃性材料砌筑,并在机电硐室内安设2—4具MFZ8型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贮存0.5 m3以上的河砂。

3 皮带斜井共安设14具MFZ8型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其安设位置为:每台皮带运输机的机头和第三台皮带运输机的机尾各安设2具灭火器,在皮带运输机的中部每隔100m安设1具灭火器。其他皮带运输巷,在皮带运输机的机头、机尾各安设2具MFZ8型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在皮带运输机的中部每隔200m安设1具灭火器。对井上、下防火设施和消防器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4 井下全部使用阻燃性皮带。皮带运输巷道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其他巷道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

5 在发生火灾时,矿井的防尘供水管道作为消防管道使用。

6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有经批准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坚持每次工作结束后清除易燃物、可燃物等,做到人走场地清。

7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掘进碛头必须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局扇必须由瓦检员开关。

8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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