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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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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