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

城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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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仍无效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者,按照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驾驶员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含客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驾驶员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威胁、殴打、报复公司行管人员和乘客,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窃取票款,倒卖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损公肥私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隐瞒、虚报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给公司形象和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岗位学习、团体活动,不服从岗位分配,经教育和处罚后仍无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聚众闹事,煽动停线、罢工,破坏生产、扰乱运营秩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8、严禁酒后闹事,情节严重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教育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以上条款未涉及到的,按公司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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