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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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职工伤亡人数,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用经济办法管理、促进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职责
   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部门职责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奖励
4.1安全生产部门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4.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为公司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公司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5事故的划分
5.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5.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6处罚
6.1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部门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6.2对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规的手段严肃处理。但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的经济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6.3违反本制度发生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6.3.1因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后果,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给予扣罚30-200元。
6.3.2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200-1000元。
6.3.3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1000-2000元。
6.3.4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2000-3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5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3000-5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6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5000-8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7发生一般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外,对责任人按责任程度给予扣罚150-5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
6.3.8发生较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外,根据责任程度,给予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500-1800元,直接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
6.3.9发生重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给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1800-30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10发生特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给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3000-100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1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故意破坏现场的,经公司讨论后对责任人处以扣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6.3.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和人员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13发生工伤事故具体扣罚事宜由质量安全科根据区市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要求执行,发生其它事故由各有关部门具体进行处理。
6.3.14机动车辆事故如发生地点在单位区域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地点在国家道路上,按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3.15非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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