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纪委安全生产督察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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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矿、方圆公司及各生产专业部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营造良好的质量标准化竞争氛围,促进各矿更加积极进行质量标准化工作,以便更好的保障双鸭山分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公司领导要求特制订以下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复查规定:
一) 在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复查中要做一下工作:
1.要不定期的对当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情况进行复查,并核对复查结果。
2.要对各矿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考核得分情况是否满意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复查的重点。
3.要对在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中是否有行贿受贿行为进行调查。
4.要对是否有利用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权力及处罚权力对基层单位或个人勒索钱物的违纪现象进行调查。
5.要对各单位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有关干部无作为行为进行调查。
二)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对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在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中,考核分数超过实际分数3分以上或低于实际分数2分以上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罚款200元;考核分数超过实际分数4分以上的或低于实际分数4分以上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停止参加质量标准化检查,学习半月以上,经本专业领导考试合格后,才能再进行参加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分数低于实际分数6以上的,停止责任人今后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行政警告处罚,并对责任人单位的负责人罚款500元。
2.对被检单位为了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分数或减免处罚而行贿检查人员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党政纪处分;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人员,收受贿赂,为被检单位提高分数、提高名次及减免处罚的,或者利用考核、处罚权力勒索钱物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责任人今后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并报请公司领导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3.对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无规划,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造成安全质量标准化排名靠后停止不前的等无作为的基层干部,要进行问则制。

2011年12月12日
付调查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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