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项目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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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工程施工(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安全设施作为防止工伤事故,消防职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必须讲求时效性。如安全网、脚手架、井字架、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限制、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都必须齐全有效。
2、项目部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更新发行安全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施工(生产)过程中,随工程进展及时投入使用有关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
4、安全设施作业部门(班组和人员)都必须认真遵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7、施工(生产)中,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
8、因施工(生产)需要改变时,必须经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以及专职安全员同意并需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在完工后立即复原。
 9、各施工(生产)任务完成后,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批准方可拆除。对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必须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工程的规定进行,并派专人安全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9、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规定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以及变电站)《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有关条文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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