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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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 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 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 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 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 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

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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