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主管安全付厂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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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积极领导与支持安技部门的工作。对安技部门的工作应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

(2)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令、制度及上级有关指示,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方面做出具体安排并认真落实。

(3)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编制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审查本厂年度、季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按期检查措施的落实及其效果。

(4)有关革新、挖潜、改造、大修等工程项目,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还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厂长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因临时任务需要组织职工突击或因工作需要必须组织两个部门以上的职工在同一地点作业时,必须确定专指挥,制定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进行。

(6)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对待特殊工种,要组织专门培训与考试;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好经验、好典型;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7)加强对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兼职人员的领导,积极支持他们开展日常工作。

(8)领导、组织、并参加本企业各种形式和节假日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和负责人,限期整改。

(9)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清除事故隐患和职业病,组织编制、审检安措计划,并纳入生产计划,保证按期实施。

(10)对本厂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工中毒情况,要综合分析,摸清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多人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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